审计署法规司
审计机关行政应诉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对审计机关在财务收支审计中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复议机关就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五)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三)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应诉; (四)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由该派出机构应诉。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二)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并具体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事项; (三)协助、配合诉讼代理人开展行政应诉工作; (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行政应诉活动; (五)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撤销的建议; (六)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七)办理审计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备案、统计、信息通报等事务; (八)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 (九)研究审计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十)办理与审计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本单位熟悉案情和法律业务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的,审计机关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二)诉讼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三)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四)代理权限和义务; (五)支付律师费的标准和方式; (六)委托日期及委托人、受托人、诉讼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 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二)审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四)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诉讼请求; (五)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六)审计机关的诉讼请求; (七)答辩日期及审计机关的印章。 (一)答辩状; (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四)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并与答辩状的基本观点保持一致。 重大复杂的案件,审计机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计机关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案件,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原告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计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计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四)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五)改进审计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审计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 审计机关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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