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我们起草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邮 编:10080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1.8款所定义的,符合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上述要求具体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通过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内容,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第六条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校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专用校车产品和同类客车产品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的说明; (五)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缺陷车辆召回等方面的承诺;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校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将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的;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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