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委起草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委起草了《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网址:),点击“通知公告栏目”,浏览规章征求意见稿文本并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电话:010-66508737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收,邮编:10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专家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立并组织实施,主要奖励委属院校、文化事业单位中在民族教育、文化艺术、新闻、翻译或出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表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候选人应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在本专业中有较高学术造诣,成果显著,是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或民族语文翻译等领域成绩显著,  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主要带头人,并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在其它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作为评选对象参加评选。
第七条  候选人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国家民委人事司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状况下达评选表彰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事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人事司会同有关方面成立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奖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人事司应将拟奖励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候选人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人事司负责将拟奖励人选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奖励决定,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五条  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000元。奖励资金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应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一)推荐单位或获奖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者因严重违纪受到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获奖者有其他与荣誉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