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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