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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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