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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发改委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我们拟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上述两个文件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发改委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我们拟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上述两个文件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邮政编码100824(信封上请注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回复”)。
    二、电子邮件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2012年8月16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和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包括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含境外上市后变更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 ) 增资及再投资项目和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等。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分类 , 总投资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 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 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
得下放。
第五条 上述项目中 , 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的投资额 、 并购项2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及银行、证券 、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 , 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 , 可适当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 应包括境内企业情况 、 投资方情况、并购安排、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 、融资方案、并购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八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 、开户银3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
(五)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 )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 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
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 , 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 , 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 , 委托咨询评估 、 征求公众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 , 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 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 )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主体功能区规划 、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国家反垄断和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
(四 )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 城乡规划 、 节能审查意见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地区布局、开发利用资源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 ,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 、 城乡规划 、 质量监管 、 安全生产 、 资源利用 、 企业设立(变更 ) 、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 在有效期内 , 核准文件是项目申报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 有效期满后 , 项目申报单位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行业管理、国土资源 、 城乡规划 、 质量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工商 、 海关 、 税务 、 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 20% 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 , 地方核准的总投 资 300 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 ,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
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定 ,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 均按本办法执行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