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保障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本级政府制定的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以及其他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对中央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严重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重大政策调整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初步审查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七)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完成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自然灾害救灾项目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支出。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前款规定的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部分特定事项可以实行权责发生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分特定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决算报告中作出说明。”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 “(二)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需要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超过年初预算支出规模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年终超过预算调整方案的预算收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一)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二)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报送政府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并接受审查监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调整预算级次或者变更预算收支类别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进行预算调整或者变更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担保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预算收入级次或者预算收入科目,以及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上级预算收入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拨付,或者擅自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使用、撤销财政资金账户的; “(十二)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地方各级政府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或者其他预算收入的; “(二)未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预算的; “(三)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四)截留、挤占不属于本级政府的预算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的; “(三)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收入以及未及时上解预算收入的; “(四)未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支付预算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预算法修正草案与现行预算法的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西、四川、广东等地调研,邀请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有关同志参加,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第八条在现行预算法规定的公共预算的基础上,按照现在实际做法增加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三类预算,并规定三类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应当对新增加的三类预算的基本规范作出规定,并明确四类预算之间的关系。也有的部门提出,这三类预算,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还在试编阶段,需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较为适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对上述问题还有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