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根据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现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及修改说明。在2012年9月10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 传真:010-62086550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邮编100088 附件: 1、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2、 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专利法现行规定 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组织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且扰乱市场秩序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