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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我部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加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我部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点击“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发送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010-59192777

  5.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3年1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农业部

                            2012年12月4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二、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执业兽医师相关诊疗活动。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执业期限,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执业兽医师的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