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海南游艇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海南游艇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请于2012年12月27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2年11月27日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规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从海南出、入境游艇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海南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试、监管有效、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入境游艇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入境游艇实施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或者随船检疫。
第六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抵达口岸前,向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下列事项:
(一)游艇名称、国籍、预定抵达检疫地点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员和随艇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
第七条 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游艇到达检疫地点前12小时将确定到达的日期和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第八条 无重大疫病疫情时,艇方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电讯检疫,并提供《交通工具卫生证书》、《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未持有上述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实施电讯检疫,艇方或者代理人在游艇抵达检疫地点后应当申请补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由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锚地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第十条 除实施电讯检疫的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疫以外的其他游艇,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一条 受入境检疫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检疫完毕并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后,方可解除检疫信号、上下人员、装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入境时应当在检疫地点等候查验,并尽早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必要时提供游艇航行等相关记录。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还应当提供艇上人员《预防接种证书》。
不能提供《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入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等证单。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入境游艇上的受染病人实施隔离,对疑似受染病人实施不超过受染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第十四条 入境游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除害处理:
(一)来自受染地区的;
(二)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五条 艇上人员携带物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的,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经检疫合格的,可以办理伴侣动物入境随行手续。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查验提供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报告符合要求,伴侣动物已植入芯片可以证明身份且检疫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无狂犬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报告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
入境伴侣动物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禁止携带上岸。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游艇离境时,应当在离境3小时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
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时出境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游艇操作人员及随艇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经艇方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声明,可以免予提供。
第十九条 出境游艇经检疫查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等证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游艇入境后,发现受染病人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到达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境内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艇方应当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离艇前应当实施必要的检疫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游艇实施卫生监督,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游艇俱乐部实施卫生监督,游艇俱乐部和艇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码头,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在该水域或者码头实施检疫:
(一)具有管理和回收游艇废弃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有对废弃物、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满足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和检疫处理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游艇在境内停留期间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游艇码头等场所设立工作点,实行驻点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入境、出境的游艇,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的;
(二)入境、出境的游艇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三)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四)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二)游艇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三)未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四)未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第三十条 未经检疫查验,从游艇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海南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随艇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游艇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南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随艇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游艇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五)艇上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发现有疫病疫情的伴侣动物上岸的。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海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游艇”仅限于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艇方”是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
“艇上人员”是指驾驶以及乘坐游艇的所有人员。
“游艇俱乐部”包括为出入境游艇提供游艇靠泊、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以及其他组织。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包括核放射、生物、化学因子),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引起国际关注的传染病或者构成其他严重公共卫生危害。
“受染嫌疑”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已经暴露于或者可能暴露于严重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成为传染源或者污染源。
“受染人(物)”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或者携带感染源或者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伴侣动物、行李、物品、游艇等。
“受染地区”是指需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其他地区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XX 年XX月XX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