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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促进中外新闻出版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促进中外新闻出版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机构是指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等出版机构以及从事新闻出版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机构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境外办事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审批。
未经批准,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等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进口、展览等与新闻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办事机构名称由“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所在国籍(地区)中文名称”加“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中文名称”加“驻在城市名称”加“代表处”构成。
第七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所在国为合法存续五年以上的机构;
(二)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具有良好信誉,没有违法记录;
(三)有与办事机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包括外国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通过外交部(或省级外事部门)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聘用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立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派驻人员、派驻期限、办公地址;
(二)该新闻出版机构在所在国(地区)合法存续的证明;
(三)办事机构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四)拟设立的办事机构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由该新闻出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派遣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六)拟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及其身份证明。
第十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该新闻出版机构向拟设立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意见,于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由批准同意设立的办事机构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其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还需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该办事机构自动终止业务活动,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其《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新闻出版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延期书面
申请;
(二)《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三)该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终止业务活动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其《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其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包括办事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年度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该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三)《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办事机构符合年度核验标准的,在其《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可以继续从事业务活动;年度核验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撤销《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许可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注销登记;境外新闻出版机构为企业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业务的常驻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