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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便[2012]69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1-2013(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准则及相关主题附后,请你单位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3年1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后,代表财政部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反馈我国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你单位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载,网址:%20Improvements_web_with%20bookmarks.pdf。附件关于征求意见的简介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高大平
电话:010-6855301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1-2013(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
2012年12月10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1-2013(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简介
2012年11月2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1-2013(征求意见稿)》,对下表中各准则项目的相关问题在全球征求意见。
准则名称
修订主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有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含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合营企业的范围排除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52段(投资组合的排除)的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将房地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自用房地产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关系的澄清
就上述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就以下两方面问题征求意见:一是你是否同意这种修改?如果不同意,你是否有其他建议?二是你是否同意修改的过渡办法与生效日期?如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给出建议的过渡办法或生效日期。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 当新准则已经发布但未强制执行前(该准则允许提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明确说明首份财务报表是否可以采用该新准则.理事会建议:应当允许但不强制采用该新准则。 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澄清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发布,将原适用范围排除中的合营企业改为合营安排(包括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并且明确仅排除合营安排自身的财务报表。 征求意见稿要求本次修订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纳;适用本修订时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的修订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一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市场风险净头寸或信贷风险净头寸为基础进行管理,则允许主体以净额计量该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这被称为是投资组合例外。但是该准则未明确这样的投资组合是否包括虽然不满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视同金融工具核算的合同,例如,一些以净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清偿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这些合同虽然不满足金融工具但可视同金融工具。本征求意见稿对此予以澄清,认为投资组合例外应当包括上述视同金融工具的合同。 征求意见稿要求本次修订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纳;适用本修订时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四、《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据反映,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适用范围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两准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相互排除的,附有非重要辅助服务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作为一项资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而另一些人认为,两准则的适用范围并不相互排除,关键在于附有非重要辅助服务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同时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经营的定义和《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注意到目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明确两准则之间的关系,因此,理事会在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当获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确定获得的是一项资产、一组资产还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是的一项业务合并,对此进行判断的依据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的应用指南,而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7-15段。 本次修订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征求意见稿建议使用未来适用法运用本次修订,即: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获得不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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