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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交通运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交通运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国务院批准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管理和监理单位的合理投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据此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一)确定中标人;
(十二)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及注释的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行业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条款”。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表述清晰、无争议,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执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规定,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成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被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潜在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资格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鼓励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资格预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该数量应当有利于提高招标项目的竞争并防止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数量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与招标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报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时,投标文件应当由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组成,以单信封形式密封。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第二信封内为财务建议书。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提交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次公开进行。第一次对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开标,财务建议书不予拆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妥善保存。第二次开标首先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再拆封财务建议书,宣读投标报价。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当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国家公路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国家审批(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家公路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以及投标文件。必要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如实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上述相关信息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书面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确定施工监理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得分前3名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超过10%。
第四十九条  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机构设置;
(三)监理设施和设备;
(四)监理业绩;
(五)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二)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三)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五十条 除评标价外,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其余评审因素的评分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权重分值的60%。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以及主要人员资历时,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监督人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六)否决投标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评标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二)、(三)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或者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异议处理情况(如有);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监理服务期限、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五)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监理承包人,并将谈判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未按照规定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之外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的;
(七)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
(八)挪用投标保证金的;
(九)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
(十)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一致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招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