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为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