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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9日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前两款规定适用。”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险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符合反洗钱要求的相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助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副总经理; (四)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转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自转任之日起未逾3年。 保险机构董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监事调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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