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进入通知公告点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收) 1008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 国土资源部 2013年9月23日
关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的资格凭证。为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颁布实施了《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11年5月23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能的强化、责任的强化、监管职责的强化,原有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满足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服务能力,必须尽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法规文件,我们组织对《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订中,我们结合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借鉴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共6章26条,涵盖了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注册、使用、培训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各环节。
按照《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定较为具体明确,因此修订后名称定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更改证件名称,更换证件样式。2011年5月23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测绘行政执法证》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人员对证件的使用需求不断变化。因此,《管理办法》不再对行政执法证的设计、制作、式样做过细的表述,删除了《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有关对证件样式的具体规定。 2.扩大配置范围,下移执法重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明确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管理办法》第三条将监管职责扩大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将行政执法证配置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组织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了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等其他有效执法证件的衔接。 3.增加培训考评,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增加了培训考评专章,明确要求申领资格中增加了必须经过执法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内容,细化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培训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同时坚持“持证上岗、以证管人”的原则,增加了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核奖惩等内容,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4.细化申请程序,推进执法信息化。《管理办法》对执法证件申领、注册等环节的具体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利用“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公布制度,强化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执法管理信息化、公开化水平。 5.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不予注册执法证、吊销执法证的若干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增强执法人员依法使用执法证件、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意识,切实维护执法证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五条 【配置范围】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证件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期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 第四章 培训考评 第十六条 【培训原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位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2000年1月1日发布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