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了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经过研究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3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 传真:010-62083620 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0月22日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第四部分第五章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必要时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加以说明,例如,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第四部分第五章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