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 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 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 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 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 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 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 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 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 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 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 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 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 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 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 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 ×%,出资金额各为××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 ××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 ××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 ××元 乙2方:×% ××元 乙3方:×% ××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 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 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 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 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 、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 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 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 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 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 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 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 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 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 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 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 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 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 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 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 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 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 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 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 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 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 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 作出决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