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刑事诉讼法最早颁布于1929年,系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而成,强调客观真实和惩罚犯罪。基于加入欧盟的现实需要,土耳其于2004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大幅修订,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制度与程序,突出程序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理念。现行土耳其刑事诉讼法在体例上包括“总则”“侦查”“起诉”“被害人、赔偿申请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审判程序”“法律救济”“诉讼费用和其他规定”等七编,共19章335条。 土耳其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系统地规定刑事诉讼原则,而是散见于不同篇章的若干条款中,也贯彻了无罪推定、程序法定、审判公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等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 在程序设置上,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侦查从警察等机关获知有涉嫌犯罪之事实开始。起诉由检察官负责。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应当提起公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或缺乏提起公诉的法定事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缓起诉。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特别程序、上诉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应当不公开审理;对符合法定情形而确有必要的,法庭可以裁定不公开审理。特别程序包括对缺席者的审判、对逃匿者的审判、对单位的审判和对特殊犯罪的审判。检察官或其他诉讼主体可以就第一审法院裁判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地方上诉法院作出裁决后,可以对法律问题再次提起上诉。此外,土耳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特别救济途径,如上诉法院首席检察官有权提出异议、基于有利于司法管理的事由而撤销裁判和重新审判等。 土耳其刑事诉讼法中较为重要并带有一定特色的诉讼制度主要有: 第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免证特权。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对于经依法传唤而拒不到庭也不说明不出庭理由的证人,法庭可以强制到庭。被告人的未婚妻;被告人的丈夫或妻子,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与被告人具有直系的前辈或者晚辈的关系,或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与被告人具有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的人;与被告人具有收养关系的人,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律师、医生、会计师等特定职业者,对于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享有免证特权。 第二,检察指挥侦查。在土耳其,侦查权由检察官享有。检察官可以自主开展侦查,也可以命令、指示司法警察机关实施侦查。警察应当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毫不迟延地执行检察官的有关司法命令。 第三,特殊侦查措施。在办理特殊类型犯罪案件时,如果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犯罪已经发生,但是采取其他侦查手段无法获得有效证据,侦查机关可以采取适当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信定位、监听和录音,委派卧底人员,技术监视。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应当事先获得法官的同意;情况紧急、有拖延诉讼之虞时,检察官也有权决定,但需在24小时内提交法官审查批准。不得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室和住所进行定位、监听和录音,不得在私人的住宅内进行技术监视。 第四,强制辩护。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办案机关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提出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申请的,应当为其指定1名辩护律师。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聋哑人,没有自行辩护能力的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监禁刑的人,即使没有提出指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由当地律师协会指派。 第五,不起诉和延缓起诉。检察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当犯罪嫌疑人具有因积极悔罪而免予刑事处罚或其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时,检察官可以作出“无起诉根据”的不起诉决定。对于可能判处1年监禁刑以下刑罚,同时满足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有权作出延缓起诉的决定,延缓起诉的期限应当在五年以内。延缓起诉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在延缓期内没有犯罪的,检察官应当作出“无起诉根据”的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延缓期内又故意犯罪的,检察官应当对其提起公诉。延缓起诉的期间,不计入犯罪的诉讼时效。 第六,缺席审判。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身处国外且无法带其回国的,或者不宜将其带至本法庭审理的,可将其认定为缺席者。对缺席者无需进行法庭审理,但法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收集或者保全证据的目的。在开展有关必要措施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他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到场。当被告人隐匿在本国境内或身处国外而无法取得联系,从而逃避对其正在进行的追诉时,则该人被称为逃匿者。对逃匿的被告人,检察官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前没有接受法官的讯问,则不得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因逃匿而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法庭应当为其指定一名辩护律师,以维护逃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刑事调解。在侦查或起诉中提出调解申请,或者没有提出调解申请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调解的特定犯罪案件,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根据检察官的命令应当尝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调解。检察官有权自行担任调解员,或者要求律师协会指派一名律师担任调解员,或者指派一名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担任调解员。调解不公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延缓起诉决定。达成调解协议而未履行的,检察官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确定的事项,不得在本案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