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具轰动性的刑事大案,被誉为是“世纪审判”,它牵涉那个年代最具争议、最敏感的法律和社会话题,诸如种族政治、权利平等、明星虐妻、媒体审判、金钱正义、律师角色等。该案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检控方证据“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陪审团却在短短四小时内作出了无罪判决,辛普森得以在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无罪获释。判决结果使得许多人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没有彰显正义而大表不满,因为他们对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害了妻子布朗及其男友高曼深信不疑。为什么刑事司法制度(审判)会得出与普通大众所相信事实大不相同的结论呢?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以及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冲突时如何寻求具体案例中的价值平衡。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真实情况 我们大致管窥美国刑事司法体系运作的真实情况,尤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控辩审三方标榜“力求追寻事实真相”的背后,各自早已利益焦灼。大案当前因为各自的利益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刑事审判中担负的特定角色(经验主体)因素的介入,因而在判断和行动时难免暂时或多或少地偏离实体正义的轨道,这时就需要通过彰显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检控方很容易因为一些先前经验而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测。在辛普森案中,刑警范耐特不仅带有严重的种族歧视,而且还在未经许可、未带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冲入辛普森家里进行非法取证。当时,美国社会特殊的司法背景:首先,种族歧视的现象给女性黑人带来的影响远比性别歧视对其的影响要深刻。其次,刑警界为了便捷侦查程序等原因,作伪证之风盛行。在某些辖区,警方作伪证的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是相当稀松平常的事,所以在部分地方就出现了行话“谎证”,以此达到他们所谓的“正当执法”的目的。但是,在面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探寻终极真相是否真的重要到所向披靡,而可跨越法治社会本该维护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再者,检控方在了解警方作伪证后,仍然为了他们口中的终极真相,而试图将警方作伪证的事实打马虎眼。在辛普森案中,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控辩双方都非常关注陪审员的遴选。在刑事审判中,一旦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案子就到此了结。因为美国法律确立的“双重危险”原则不允许就同一指控在做出宣判后,再对某人进行第二次审讯或者审判。除此之外,美国的陪审团也拥有废弃权,“纵使法官坚信检察官提出了证明被告有罪的足够证据,他也不能搁置陪审团的无罪判决,而必须按照陪审团的无罪判决释放被告”。但陪审员作为有先前经验的主体,不能完全做到恰当地把握案件的客观真相,这也是事实。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刑事诉讼中,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侦查取证手段的检控机关,另一方则是处于被指控的被动地位的被告,且被告往往被羁押,其力量相差悬殊显而易见。为了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程序设置时,就应当让检控方承担刑事证明责任,并建立有效的辩护机制。而证明标准又是有罪证明的核心和指控成败的关键。应当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检控方指控犯罪的能力以及专业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新闻传媒对案件的报道本应该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道,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然而,事实上,美国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往往因其特有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而扭曲事实。在辛普森案中,检控方对该案的前期宣传,加之其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利益交织,容易使社会大众产生被告有罪的先入为主的心理确信。 第四,辩方的职责和律师费用。在辛普森案中,辩方的职责是针对控方的起诉,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作出无罪或罪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由于检控方在侦查获得证据资料上有很大的优势,如若被告没有金钱优势,反而会在占有证据资料上不能与控方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对抗,因此,人们不应该对有钱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进行批判,而应呼吁国家和政府给予贫穷被告更多的法律救济和协助。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 事过境迁,关于辛普森案的新闻热度早已消散。然而辛普森案所涉及的法律、社会议题非常广泛,种族与人权的交锋、情理与证据的碰撞、权力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得以在这一案件中鲜活展现。 在刑事审判中,事实真相远比案件表象复杂得多,司法人员通常需要在情况还不明朗的时候做出判断。控辩双方在掌握资源、辩论技能以及独特团队风格的实力对抗中,以期在最有效地获得真相过程中履行各自的职责。所有在心中做出判断的人包括当时的陪审团,他们大部分是在为听到的而作出信与不信的判断。控辩审三方都在试图接近事实真相,但刑事诉讼中的真实毕竟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只能是尽可能接近于客观真相的事实,即只能是相对真实。毕竟,刑事处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有保障人权的一面,更何况惩罚犯罪也是保障人权的途径,最终还是要落脚到保障人权上来。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真实观。终极真相固然重要(实现实体正义),但无法容忍那些不顾一切的追求终极真相的做法,美国宪法也是不容许的。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结果的正确性来判断,更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试想“如果我们真能容忍一些无辜的人被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制度所处死,那我们更应该偶尔放过那些人人都认为有罪的被告”,这也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宁可错放一些有罪的被告,也要保全那些与终极真相无关的重要价值(程序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