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受“国家亲权”理念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影响,未成年人检察在犯罪防控与儿童福利等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 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肯特诉合众国、戈尔特案及温士普案等系列判例,陆续确认了未成年被告人有律师辩护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由此确定了美国检察官在少年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辩诉讼,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宪法性诉讼权利才得以伸张和实现,这亦被视为美国少年司法刑事化或成人化之始。这些案件背后,美国检察官在少年司法中的身影随处可见,且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中期,美国犯罪率扶摇直上,其中,未成年人参与的严重刑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受此影响,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在理念上常常面临着在犯罪防控与儿童福利冲突之间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尽管很多时候两者并非水火不容。鉴于检察官身负代表国家检控犯罪及防卫社会的主要职责,美国未成年人检察愈加重视确保社区及被害人的安全及福利。 联邦司法部(联邦检察总署)不能直接对州总检察院指手画脚,事实上前者对后者也没有任何实质上的领导权。不过,联邦司法部仍可通过其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署向州及地方提供资金,鼓励其探寻实现公正司法之途径及方式。基于手头现有资金之窘困,加之打击犯罪之迫切,州总检察院往往对此类形式的赠款持坦然接受的态度。以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院为例,该院刑事侦查局网络犯罪处从联邦司法部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署获得赠款,以应对该州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通过这种形式,联邦司法部变相实现了对州总检察院的间接影响。 不同于将案件随诉讼进程传递给不同检察官的传统流水作业型检察,垂直检察异军突起,要求办案检察官或团队根据案件性质从接案到量刑自始至终独立办理。以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之“西雅图检控持枪未成年人有效策略”为例,在垂直检察体制下,该地检察官通常需对所有的刑事程序亲力亲为,包括从警方首次侦查、建档立案、提审拘留、审前听证、有罪答辩、裁判听审到安置听审等阶段。 因案件积压、诉讼期限、人员素质等现实压力,辩诉交易亦不断为美国少年司法所援用。与成年涉案人相仿,涉案少年亦可通过承认检察官呈请状中的指控,来换取较之其后正式听审败诉为轻的处分。这是辩诉交易在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在许多司法区被认为具有可有效减少少年法院案件积压的作用。尽管法院会确认涉案少年知悉其有权要求裁判听审、认罪出于自愿并且理解辩诉交易的内容及后果,但在追求案件速战速决的前提下,“国家亲权”理念有时会在未成年人辩诉交易中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随着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年龄的提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类型错综复杂,这同样给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在分流问题上提出了新的挑战。因具体计划实施重点及阶段差异,检察官在未成年人分流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毋庸置疑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郡级地区检察院或市级检察院与同一司法区内的法院、警察局、缓刑局及学校合作,共同组建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分流计划。在这些计划中,地区检察院会委派专人负责与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商洽,通力合作,共同面对并解决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及轻微犯罪问题。但亦有为数不少的地区检察院依法单设有未成年人分流计划,并依其检察职能作出相应的分流裁量。如《明尼苏达法令》明确要求,“每位郡检察长都应为犯罪人建立一个审前分流计划”。该条进一步要求这些计划在设计及运作中必须满足下列目标:向适格犯罪人提供裁判听审的替代措施,强调恢复性司法;减少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的成本及案件压力;减少被分流少年的累犯率;推动被害人获得赔偿;为少年司法体系向适格犯罪人开发可靠的替代选项。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及心理特质,州总检察院及经济发达或人口众多的郡市级检察院大都设有未成年人刑事调查机构。以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院为例,该院专设有刑事侦查局,由具有“治安官”任职资格的侦查员与犯罪分析师组成,进行广泛的犯罪侦查活动,以支持调查、拘留与起诉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与青春成长有关,当臆想中的无儿童被害社区渐行渐远,美国未成年人检察挟裹着儿童福利成为了现实,自然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缺乏亲情关爱之儿童的同情和怜爱。如作为该州的官方儿童抚养执行机构,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院设有儿童抚养处,提供寻找缺席父母、确立亲子关系、确立并强制子女抚养令、确立并强制医疗支持令、审查与调整子女抚养费及收集并分发子女抚养费等服务。而《得克萨斯州刑事诉讼法典》亦规定,若地区检察官或县检察官从被法院判决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处收到现金,其应将这笔钱汇至有关机构。 透过隐约模糊的时光窥探,美国未成年人检察并非一路高歌猛进,亦是时常跌跌撞撞。瞬时醒悟,原来美国未成年人检察的客观与真实便是峰回路转和与时俱进,于点点滴滴之间流淌对未成年人细腻的关爱,也流淌着社会防卫浓重的呵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