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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改革民事法院结构之初步设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孙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06
摘要:2015年7月,英国上诉法院的布里格斯大法官(Lord Justice Briggs)受首席大法官和案卷主事官的委托,着手调查研究民事法院结构和司法程序问题,从而为司法部“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HMCTS)推行的法院改革提供支持。布里格斯大法官组建了一个精干的司法研

2015年7月,英国上诉法院的布里格斯大法官(Lord Justice Briggs)受首席大法官和案卷主事官的委托,着手调查研究民事法院结构和司法程序问题,从而为司法部“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HMCTS)推行的法院改革提供支持。布里格斯大法官组建了一个精干的司法研究小组,成员包括法官和部分司法辅助人员。布里格斯大法官先就该调研课题进行了一次非正式的调查研究,并于12月发布了中期报告,公开征集各方意见。

这份被称为“布里格斯中期报告”的文件总结了当前各界对于民事法院结构的一系列较为集中的主要观点,并相应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报告指出,目前,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结构改革较为紧迫的任务有三项:一是民事司法系统要做好充分准备,力争在即将启动的重大改革中完成好自己的那部分任务,包括司法学院培训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储备。二是要尽快设计好法院重组方案,特别是“在线法院”的结构和网络。三是要努力减轻上诉法院的工作负荷,相关方案已于4月份完成,并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除上述三项紧迫任务外,中期报告有六项重点内容颇受关注。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第一,创设“在线法院”。当前,迫切需要创设一个“在线法院”(Online Court),其管辖案件标的额上限设定为25000英镑。“在线法院”的创立,使得诉讼当事人无须聘请律师就能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从而节省一大笔与案件标的额并不成比例的开销。“在线法院”办理案件可分为三个步骤:步骤一:经过一个几乎完全自动化的互动式在线程序,对案件争点进行整理,对书证进行认定;步骤二:通过案件登记官(Case Officer)对案件进行调解,加强案件管理;步骤三:由法官负责作出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在线法院”将通过查阅电子卷宗、电话沟通、视频沟通或面对面沟通等不同方式满足个案需求。

对于“在线法院”,“布里格斯中期报告”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1)“在线法院”的定位到底是成为一个可以自行制定规则的独立法院,还是以郡县初审法院分支机构的形式出现,主要由民事诉讼规则来规制?目前的报告倾向于前者。(2)如果案件标的额之上限为25000英镑,在此前提下有哪些案件应当或不应当由“在线法院”管辖?(3)法庭使用者需要哪些类型以及何种程度的互联网技术帮助与支持?(4)如果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费用完全由另一方承担的话,一般需要承担多少费用?(5)是否所有上诉案件都可以由巡回法官受理?

目前,已有意见反馈,认为如果这一试验成功,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则完全可以突破25000英镑的上限。

第二,改革案件登记官制度。案件登记官的职责是接手法官手头部分较为常规的非诉讼类事务工作,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工作。与此同时,案件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登记官的决定提出异议,并由法官重新进行考虑和作出决定。

对于案件登记官问题,当前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什么方式是案件登记官进行调解的最佳方式?是电话调解还是撰写早期中立评估报告,抑或两者兼而有之?(2)如何在案件登记官的案件管理常规工作和需要司法鉴定及法官出面的更具自由裁量性质的工作之间划出一道务实又灵活的界限?(3)对案件登记官的专业、资质、培训和工作经历有什么样的要求?(4)当事人就案件登记官的决定提请法官重新考量的权利属性是什么?

第三,法院数量和法官配置的合理化。目前,对于这部分的观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改革实施前,不宜建立统一的民事法院;二是巡回法官和地区法院法官队伍中应有更多的民事审判专家;三是除了专利案件等个别特殊类型案件外,一般的民事案件都应在本地区法院审理;四是对于需要作出紧急处理的家事案件,必须找到解决办法快速审理以免失去审理时机。

关于法院数量和法官配置,目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1)如何通过改变现行管辖标的额标准和案件类型,实现将高等法院的更多工作量“下放”到郡县法院的目的?(2)什么样的结构性改革能强化“任何案件均应在本地法院解决”这一原则?(3)如何进一步完善将案件从高等法院移转至郡县法院审理的现行工作机制?(4)如何能让巡回法官和地区法院法官当中的民事审判专家队伍更加强大?(5)是否应当减少地区法院的案件登记处,或是将案件登记处这类机构进行整体改造?(6)民事法官的现有数量和地理分布能否为改革后的民事法院布局提供最佳司法服务?(7)对于大法官法庭和王座法庭之间的不当分工是否应当予以纠正?如何纠正?(8)改革之后,新的法院格局能否使民事法院更快捷更灵活地应对案件工作量上的重大变化?

第四,上诉权和上诉路径调整。在过去的6年里,英国上诉法院的案件量增加了54%。因此,“布里格斯中期报告”提出了最受关注的以下几点:(1)在上诉申请被书面驳回的情况下,上诉申请人有权申请口头复议。这一工作机制的价值有多大?(2)上诉法院独任审理或以两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代替三人合议庭审理现象的大幅增多,这是否会降低最终的判决质量?(3)准予上诉的门槛是否应当调高?如果调高的话,应参照什么标准?(4)上诉法院的工作重心是否应当主要放在二次上诉的案件上?(5)如何通过赋予高等法院更多上诉管辖权的方式,适度调整高等法院的法官工作量,以便让这部分法官有更多精力为上诉法院提供更多协助?

第五,执行制度改革。对于执行问题,目前的讨论焦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1)判决的执行是否应成为所有民事法院的一项统一工作?(2)如果未来的执行程序统一化,那么现有的郡县法院和高等法院执行程序的哪些内容应当保留或适度保留并进一步完善?(3)数字化和自动化是否能促进执行工作的更好发展?(4)执行方式是否越集中越好?(5)在实行改革后,对于那些金钱给付的判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即便债务人未按照判决主文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也不再需要主动去获取债务人的资产信息,而由法院替代债权人承担这项任务?

第六,案件管辖调整。这部分最受关注的是劳动争议法庭和劳动争议上诉庭是否会被一并整合进改革后的民事法院中。

布里格斯大法官领导的研究小组计划于2016年5月底完成一次更大规模、更为正式的调查研究,并将于7月底完成终期报告。

英国改革民事法院结构之初步设想

责任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