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至今仍保有死刑,其刑法规定,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死刑为最重的刑罚。 现行法律中死刑的罪名 台湾地区有关死刑的法条主要体现在刑法与海陆空军刑法中,另外散见于其他特别刑事法中。 在其现行刑法中,规定可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九种,内乱罪、外患罪、渎职罪、公共危险罪、鸦片罪、妨害性自主罪、杀人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刑法条款中规定可以被处以死刑的具体罪行主要包括: (1)以暴动的方式犯“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等颠覆行为的首谋行为。(内乱罪) (2)通谋外国而“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及“本国”公民在敌军执役,或战时出卖重要利益。(外患罪) (3)公务员不尽其应尽之责,而委弃守地。(渎职罪) (4)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影响公共运输工具的安全并致人死亡。(公共危险罪) (5)公务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制造或贩卖毒品。(鸦片罪) (6)在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性交或残害他人,并且故意杀害被害人。(妨害性自主罪) (7)杀人,或者杀害直系血亲尊亲。(杀人罪) (8)犯强盗罪或海盗罪而致人死亡,或有其他重暴力行为。(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9)意图勒赎而掳人,并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侵害。(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而在台湾地区海陆空军刑法中关于死刑的罪名包括以下五种: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违反职役职责罪、违反长官职责罪、违反部属职责罪、其他军事犯罪。该法的主要适用对象为“现役军人犯本法之罪者”,非现役军人适用部分条款。 该法规定的可以处以死刑具体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颠覆政府或“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的首谋行为,或里通外国、投敌等“利敌”行为。(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 (2)不听从作战命令,或委弃军事秘密物品而致军事上不利地位等行为。(违反职役职责罪) (3)长官擅做主张迁移而致军事上不利地位。(违反长官职责罪) (4)战时违抗上级命令、对长官“施强暴、胁迫或恐吓”。(违反部属职责罪) (5)非法劫持军用舰艇,战时毁坏军用设备,擅自制造贩卖军用武器,或战时通报假命令等。(其他军事犯罪) 另外,其他七个特别刑事法也有关于死刑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款多集中在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或危害飞行安全及致人死亡的行为。另外,该法还规定,航空器相关制造或维护人员失职而致人于死者,也可判处死刑。 《毒品危害防治条例》则规定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可处死刑的行为。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中规定,结伙持械阻挠兵役或公然聚众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而致人于死者,可处死刑。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治条例》中规定,对儿童有侵犯行为并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可处死刑。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中规定,“意图全部或一部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之团体”,并对之造成侵害者,可处死刑。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则规定了非法制造贩卖武器而可处死刑的情况。 最后,《惩治走私条例》规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伤害人致死者”,可处死刑。 由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台湾地区的法律仍有50条规定死刑的条款,且全部为相对死刑,而可致死的犯罪行为集中在重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及军事或政治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