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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能否直播庭审各国不尽相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孙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05
摘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大法官们看来,信息化是提升司法透明度的有效手段。但法院公开的信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盲目公开或无原则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除外。 ◆针对媒体能否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问题,有的国家明确法院有权发布禁止

◆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大法官们看来,信息化是提升司法透明度的有效手段。但法院公开的信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盲目公开或无原则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除外。

◆针对媒体能否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问题,有的国家明确法院有权发布禁止令,媒体必须遵守;有的国家规定,庭审能否有摄像头,由最高法院院长决定。

◆服务群众的同时,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积极应用信息化,为法官办案、法院管理、司法决策提供科技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

□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3块超大型电子屏幕,中英文同步直播着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大法官们的发言内容及相关动态信息;会前会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以新媒体矩阵的形式滚动报道……5月4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信息化是一大亮点,“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也是会议的主题。

法庭上能否架上摄像机?网上公开裁判文书限界在哪里?信息技术如何提升法院工作效能和服务群众诉讼?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努力为合作与发展创造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信息化提升司法透明度

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大法官们看来,信息化是提升司法透明度的有效手段。

立陶宛最高法院院长日姆维达斯·诺尔库斯介绍说,立陶宛每个法院都有网站,法院在官方网站、公共网站以及Facebook账号上刊登新闻,人们可以通过法院网站,找到立陶宛司法体系及其职能的详细信息,包括法官的工资。一般来说,立陶宛法院的全部诉讼程序都是公开的,原则上法院的全部最终判决都在网上公布,有关听证时间和地点的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克罗地亚最高法院院长布兰科·赫尔瓦廷说,《知情权法》于2003年生效后,克罗地亚最高法院1993年以后作出的判决以及地区法院和高等商业法院的某些意见,均在其网站上公开。

近年来,中国法院大力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同时开通中国庭审直播网、上线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客户端等,实现立案、庭审、文书、听证、执行、审务全方位公开。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4年11月建成,截至今年4月28日,全国已有3502家法院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1698万份,总访问量达到7.2亿人次。

借助信息化加大司法公开的同时,大法官们形成共识:法院公开的信息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盲目公开或无原则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举例说,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最高法规定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姓名以及自然人的家庭地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银行账号等,应当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删除。

媒体司法关系如何处理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新媒体的飞速发展,舆论的力量渗透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审判过程也不例外。各国法院一直以来面临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新时期变得更加复杂。

中国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中方代表直接向中东欧代表发问:“你们那里媒体可不可以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媒体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倾向性评论,法院能否颁发禁止令?”

诺尔库斯说,实践中,媒体对立陶宛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也有报道,而且报道不总是准确的,直接、间接地给办案法官造成压力。立陶宛法院有权发布禁止令,媒体必须遵守。“但考虑到公众知情权,我们很少使用禁止令。”

赫尔瓦廷说,媒体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断章取义,摄像头也可能影响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但更多的人需要从媒体上获得案件进展信息。在克罗地亚,是否在庭审中使用摄像头,由最高法院院长决定。

据了解,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相关具体改革方案,将重点学习借鉴包括中东欧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信息技术服务群众诉讼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院长普利特·皮卡梅认为,信息技术的使用,最根本的原则在于有利于人民,而非相反。爱沙尼亚法院启动了数个信息化重大项目,包括司法文书的电子提交、处理与送达。

司法为民正是中国法院最生动的实践。最高法副院长贺荣介绍说,近年来,中国各级法院建成诉讼服务中心、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等,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针对中国幅员辽阔,群众向最高法表达诉求不便的情况,最高法建成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群众在当地甚至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省去舟车劳顿之苦。

服务群众的同时,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积极应用信息化,为法官办案、法院管理、司法决策提供科技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

近十年来,立陶宛一直通过信息技术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原则上,法院院长无权指派案件,也基本无权拒绝签发计算机的提议。黑山共和国在所有法院都建立电子案件随机分配系统,分案不受人为因素影响。

斯洛伐克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尔米拉·乌尔班佐娃说,斯洛伐克法院于2015年年底完成司法系统电子服务、电子判决记录系统等6个信息化建设,为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开展更高效、更简明、更快速的工作提供条件,进而缩短法院程序用时。

贺荣说,中国各级法院使用综合办案系统,快速进行网上案件流转和审批,高质量辅助生成裁判文书、智能纠错,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应用信息技术动态跟踪案件办理过程,智能提醒超审限案件,案件办理全程留痕,既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管理效率,又有效预防滋生腐败。

中方代表说,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有差异,法院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不尽相同,中国法院取长补短的同时,始终坚持以群众需求和呼声为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制日报苏州(江苏)5月4日电

责任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