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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的建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孙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9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成立近百年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国际劳动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劳动者的权利规范和保护作出了贡献。 成立背景 在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使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操作,出现了大批的失业工人,工人反抗运动兴起。法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近百年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国际劳动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劳动者的权利规范和保护作出了贡献。

成立背景 在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使机器生产取代了手工操作,出现了大批的失业工人,工人反抗运动兴起。法国人丹尼尔·莱兰德作为试图建立国际劳工立法的第一人,提出国际劳工立法理念。1897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了欧洲劳动立法大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起草有关劳工立法文件。1900年,在法国巴黎通过了国际劳工立法协会章程,并于1901年成立了国际劳工办公室。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参战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在巴黎和会上,成立了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为主席,比利时、古巴、原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9个国家组成的劳工立法委员会。经过各国政府的讨论,劳工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宣言,作为巴黎和约的第13部分,成为《国际劳工宪章》。

1919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大会宣布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同时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1946年,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69年纪念其成立50周年之际,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截止到2011年3月1日,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为183个,通过了188项劳工公约和200项建议书。

组织格局 在联合国系统内,国际劳工组织拥有独特的三方机构,即工人和雇主代表作为与政府平等的伙伴参与本组织的活动。各成员国代表由政府2人、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地区会议、部门会议以及国际劳工问题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培训中心这两个独立的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每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是在国际劳工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下设7个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国际劳工局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总部设在日内瓦。劳工局雇用的官员有1900多人,来自110多个国家,他们在日内瓦总部和全球40个办事处工作。此外,还有600多位专家分布在世界各地执行技术合作项目。

地区会议是对国际劳工大会的一种补充,每四年举行一次。目前设有包括亚太、拉丁美洲、非洲、欧洲和阿拉伯地区5个地区局。部门会议是为来自不同经济部门和产业部门的具有实际经验的三方代表提供讨论交流的机会。国际劳工组织的培训中心是在就业、劳工权利、工会保护和开发管理领域实施劳工组织培训计划的重要部门,提供研究生课程和高层次的在职培训。

立法建制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工作,就是制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并促进和监督其的实施。

1.重点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体系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

2.提出体面劳动标准。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新任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这一新概念。所谓体面劳动,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2008年6月,在第97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将体面劳动概念制度化。

执行措施 为了促进公约和建议书的实施,推动成员国切实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对公约和建议书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采取了积极的促进措施。

1.督促各国批准公约。成员国一旦批准公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后该国就不得违反该公约。

2.纳入贸易协议内容。1994年,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劳工大会中建议,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对违反者或达不到者给予贸易制裁。最具代表性的应属《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其促成了一项涉及劳工问题的辅助协议——《北美劳工合作协议》。

3.纳入普惠制内容。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少数农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减免进口关税,而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给予回报的优惠制度。美国和欧盟均在普惠制中应用了有关劳工权利保护的条款。

4.开展技术合作。国际劳工组织制订了一种广泛的技术援助计划,主要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充分有效地利用其人力资源,并帮助所有国家达到安全生产、职业更令人满意。

应当看到,尽管国际劳工组织制订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得到成员国同意的却不是很多,公约的执行力也很有限。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只对缅甸的强迫劳动问题动用过制裁决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工标准在全世界被普遍接受和有效实施是必然趋势。

责任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