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三月都是两会召开的日子,而法律人尤为关注两高工作报告。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电子法院”“信息化”“智能信息化系统”“诉讼档案电子化”“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等与电子科技有关的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报告中,检察工作的一些关键词也和电子科技密切相关,诸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信息公开系统”“新媒体建设”“科技强检”和“电子检务工程”。电子科技的发展已经渗入到司法实践中,并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司法行为,也改变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形式和机制。 司法的电子化是电子科技对司法实践影响的必然产物。习近平同志说,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21世纪,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产生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的认识水平以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信息化技术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与渗透是一种无法否认的事实和不可回避的趋势,比如,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在法院中进行沟通的过程,沟通的目标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具体的沟通形式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大致存在着言辞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通讯形式,依托于电子科技的司法运行形式也伴随着实践逐渐嵌入司法机关的实践中。 司法的电子化也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展现。党的十八大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设计了具体的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制度电子化也是国家积极推动的结果。 司法的电子化发展也对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提出挑战。这种挑战不仅体现在电子诉讼面临的技术难题,更体现在其面临的立法难题。换言之,电子科技对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应该通过何种合乎法律的方式展开。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微信”审判,QQ视频开庭,远程云会议进行庭前会议、电子送达和专门视频审判活动等,这种突破是否和现行的法律有冲突?是否需要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进行?这种突破是否违背司法制度的运行规律?这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立法的及时跟进和适时调控,可能会造成电子科技的过度介入,进而影响到司法制度的良性运行。 两高工作报告中有关司法电子化的关键词表明了一种趋势,但是在大趋势下有无数的“小问题”,这些问题累积起来会影响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至于这种影响会有多大,则取决于我们的司法改革和法律规制的因应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