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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司法改革概况及最新发展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孙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近年来,越南刑事政策、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完善修订的速度过于缓慢,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还不尽合理,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存在短缺以及政治素养和职业能力较低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5年6月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号-NQ/

近年来,越南刑事政策、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完善修订的速度过于缓慢,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任务和运行机制还不尽合理,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存在短缺以及政治素养和职业能力较低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5年6月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号-NQ/TW号《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以下简称《司法改革战略》)的决议,对未来15年的重大司法体制问题部署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其中,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一审地区法院、重构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分离模式、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中央司法机关统管地方司法机关经费、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等,都与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有相似之处,亦不乏借鉴意义。

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越南的司法改革战略明确了改革目标,即建立一个廉洁、健康、权威、民主、严谨、公平、维护正义的司法机关,并确保司法机关稳步地向现代化发展,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积极有效地服务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

越南司法改革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基础上,以建设一个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为根本目标,明确了改革方向:一是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事、民事政策与立法,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统一、民主、透明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程序;二是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改组司法机关与司法辅助机构,建设现代化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与工作设施,构建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重点的现代化司法体系;三是强化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与权威,提高各类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四是改善和加强民选机构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

改革司法程序

越南的司法改革非常重视刑事政策与司法程序的完善,提高犯罪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加强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与非监禁刑对某些犯罪的适用范围。越南要求减少死刑的适用,使死刑只适用于少数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着重解决当前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案件量刑过重的问题,并对涉及经济、民事关系的行为实行“去犯罪化”处理。在反腐败方面,越南的司法改革方案要求对利用职位和权力之便实施犯罪与滥用执法权的犯罪分子苛以重罚,对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高官应予严惩,以警示他人。建立共同预防和检举腐败活动的机制。尽管不少腐败者是党内高级领导干部,但越共中央表示完全不干预法院对这部分案件的独立审理。

在民事立法和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改革措施侧重于保护交易过程中个人与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完善合同、补偿、赔偿、返还价款等制度,促进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采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处理简易案件。法院鼓励当事人采取ADR方式解决纠纷,例如谈判、调停、调解、仲裁等等,通过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方式积极促进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适用。另外,该战略还扩大了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越南还采取了一些增强司法权威的改革措施。明确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之间的职责界线,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司法权威与责任,增强他们在作出适当决定时的独立性和责任感。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中央和各级党委不得干涉,而是认同、支持、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组织结构

越南的司法改革战略要求改变当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立法院系统的做法,而以审判管辖范围为基础重新组建法院体系。法院系统中的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或多个区级行政区域;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抗诉案件,并有选择性地审理部分一审案件;对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按区域设立的更高一级的法院。成立专门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执达员(执行员)队伍,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社会化,将部分法院判决和裁定交由非官方组织机构执行。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改革战略》要求,重新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可以吸收那些在相关领域有杰出成就的法学家和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充实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法律统一适用指导规则,发布司法判决先例,复核或再审案件。

建设文明、健康、权威的司法队伍

通过司法改革,越南努力建立吸引具有责任感、高素质、有才能的司法人员招录机制,扩大招录司法人员的来源范围。法官不仅从司法机构内部选拔优秀人才,还应当从法学家和律师中选拔。改革目前司法人员任命招录模式,代之以通过考试选拔和任命法官的模式。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建立与司法人员的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司法薪酬和奖励政策。加强对司法人员工作绩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管。同时,进一步改革预备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中央财政统管司法经费预算

根据国力水平和各个司法部门的特有属性,国家保障司法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改革与完善司法预算分配机制,保证每年的司法预算金额都有所增加。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由国民大会负责向司法部门分配,再由中央司法机关向地方司法机关逐级分配。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司法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自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允许地方行政机关从盈余收入中为当地司法活动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机制

党在政治、组织、人事等方面领导司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运行,既要防止削弱党委的领导作用,也要防止党委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各级党委常委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高望重的成员担任。完善党委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机制,建立党组织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并给予指导,明确规定党委常委会领导、指导司法活动的个人与集体责任。

为确保司法改革战略的成功实施,越南成立了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制订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常委会负责督促落实改革任务。国民大会党委对改革任务进行制度转化负总责。政府机关党委常委会负责司法人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工作,解决司法人员短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中央国防安全部等党委常委会对各自改革任务的方案、计划以及落实工作进行负责。从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近年来的工作来看,该委员会确实起到了顶层设计、通盘布局、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责任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