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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办法解决老年人的照料问题。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老龄化人口的数量更是可观,面对银发浪潮正日益袭来,我国更应未雨绸缪,学习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办法解决老年人的照料问题。我国作为人口大国,老龄化人口的数量更是可观,面对银发浪潮正日益袭来,我国更应未雨绸缪,学习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等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人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主要使用者,因此,也称作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将护理费用由社会保险系统来支付的一种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它主要保障特定人群,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具有正规化、专业化的特征。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主要涵盖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商业保险只有国泰人寿、人保健康、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护理保险业务,产品更是寥寥无几。除商业保险外,目前在青岛、上海、南京等地,政府推出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目前,山东、江苏、上海等地正在积极探索,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不断加大对高龄、失能、空巢、“三无”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照顾。许多地方相继出台有关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补贴办法,并逐步实施。如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采用购买服务或发放“服务券”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等,但这些非常有限。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患病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约4000多万。未来20年间,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增长到4亿多人,需要照料生活者近亿人,80岁以下需要相关服务的空巢老人亦以亿计。由于医疗和护理费用的上涨、老年人数量增加和高龄化程度加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承受其负担,发展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已迫在眉捷。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商业保险制和社会保险制两大类。美国是长期护理保险出现较早的国家,属商业保险模式,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代理制的方式自愿参加。筹资方式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用,保费的多少与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选择的最高给付额、给付期和等待期等因素有关。长期护理费用补偿采用现金给付和护理服务两种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最重要的健康保险产品,而且随着护理服务种类的多样化,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社会各阶层的健康保障需要,深受欢迎。

德国和日本等国采用社会保险的形式,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建立了全民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德国自1994年以保障全民为对象通过立法正式建立护理保障制度,规定凡是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占应税收入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均摊。日本政府1997年正式颁布《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正式实施。为更好地适应老龄化社会,日本政府于2004年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并于2006年又一次进行修订,在较短的时间构建了以预防为主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该制度要求4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必须参加,并且以65岁为限,将投保人员分成两类。其资金筹集主要由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财政支出共同负担。日本的长期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护理和护理设施服务。护理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制,按需要护理的状况分为六个级别给付,每个级别要承担的保险费也不同,护理服务的内容也比较广泛。除上述国家之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以色列、荷兰、奥地利、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实施。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筹措资金,分摊风险,已成为构建长期护理制度的主流模式。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存在巨大的需求,可是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我国未来对护理服务需求的压力,未雨绸缪,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有必要。那么,商业模式还是社会保险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呢?鉴于以上各国发展长期护理险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现实,采取由个人购买高成本商业长期护理险的做法难以达到老年人普遍需求长期护理服务的“广覆盖”的特性,而且通过高龄及特殊老人补贴、社区服务或企业职工护理险等方式给予的保障,只能满足部分群体的服务,有悖于公平与和谐社会、全民覆盖的目标。因此,我国应采取由社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必要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支出,建立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保费的机制,并对这种长期护理进行强制全民保险,同时积极鼓励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各种政策。

当前,应尽快出台与老年长期护理险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形成一个完善解决老龄化问题法律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快速全民覆盖的现实,制订和设计符合中国特色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整合民政和卫生部门养老资源,成立老年长期护理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长期护理服务标准,检查和监督社会护理服务。重视和加强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医院和社区的联合服务。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引入资格认证和考试进修制度,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等。随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期护理保险必将赢得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