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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需有制度性安排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08
摘要:法制网记者 汪闽燕 实习生 李况然 当地时间12月5日中午,巴黎气侯变化大会第一阶段的技术性谈判正式结束,并提交了气候协议最终草案。这份草案将成为各国部长级官员进一步磋商的基础,以便在大会闭幕之前最终达成协议。 本次大会将于本月11日闭幕。在大会开幕

法制网记者 汪闽燕 实习生 李况然

当地时间12月5日中午,巴黎气侯变化大会第一阶段的技术性谈判正式结束,并提交了气候协议最终草案。这份草案将成为各国部长级官员进一步磋商的基础,以便在大会闭幕之前最终达成协议。

本次大会将于本月11日闭幕。在大会开幕后的第一周内,各方尚未就主要分歧作出让步。这些主要分歧包括:如何在协议中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2020年如何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等。此外,在减排行动长期目标、各国自主行动计划提交周期、盘点机制等细节安排上,各方也有不同立场。这些问题将由部长级官员在接下来的会议中磋商解决。

发展中国家将面临挑战

中国在此前向联合国提交的自主共享承诺中提到在2030年碳排放达到峰值。然而在大会的第一阶段谈判期间,部分国家提出,当前各国自主贡献还无法在本世纪末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两摄氏度以内,应当提高一些国家的自主贡献目标。对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蔡守秋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困难和挑战是自身的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科学技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对中国而言,决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这项雄心勃勃的减排计划并不容易。

具体来说,中国要实现上述任务,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4年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中国内地排在91位。根据粗略测算,仅仅是新能源方面的投资到2030年的资金需求就超过10万亿元,如果加上节能、森林碳汇等其他措施,总的资金需求大概在40万亿元左右。中国虽然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加上中国还有在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因此,要实现减排目标实属不易。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副教授曲阳补充道,发展中国家已经承受了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带来的巨大损失,此外还经受着技术和资金的缺乏,难以实现经济增长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缺乏资金、技术的条件下,要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气候治理和全民脱贫的双重目标,无疑是一项难以承受的重任。

鉴于上述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自身能力的不足,巴黎气候协议应设定一项逐渐提高力度的机制,通过定期盘点和自动更新自主贡献的方式,逐步引导全球向绿色、低碳发展方向转变。

我国初步建立法律框架

我国自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来,已经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某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规则和措施,初步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早在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已明确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1年,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的协调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瑞士联邦国际合作与发展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社科院建议稿)这一双边合作项目,到2012年3月18日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国社科院建议稿)》。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到2014年已初步形成应对气候变化法(草案)的立法框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明确提出了“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再次强调,制定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正加紧制定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和配套法规,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软法作用的规划、标准、行政计划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

国内立法应与国际接轨

随着大会进程的不断展开,巴黎气候协议或将最终达成,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与该公约下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气候协议在行动机制上有所创新,将以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为主,以鼓励更多国家参与,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度。

从气候协议最终草案来看,本次大会最终成果将采用一份“核心协议”和多份“大会决议”的模式,核心协议将包括各国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原则、框架和规则,大会决议则包括落实相关协议的一些细节安排

蔡守秋建议,考虑到在巴黎大会有望通过关于2020年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协议,应尽可能使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国际协定接轨,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曲阳表示,巴黎协议的最终达成,必将有利于我国应对2020年后气候变化作出新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形成更加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同时,对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的立法进程将是一个极大的推动,促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相关法衔接起来。而且,还将影响国内其他立法,比如,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等。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