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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开审“妻随夫姓”违宪之诉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冀勇 11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民间人士起诉民法“妻随夫姓”及“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禁止再婚”相关法律条文涉嫌歧视女性、违反男女平等精神的案件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妻随夫姓”作为日本的传统社会习惯和家庭观念已经深植入每一个日本

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冀勇

11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民间人士起诉民法“妻随夫姓”及“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禁止再婚”相关法律条文涉嫌歧视女性、违反男女平等精神的案件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妻随夫姓”作为日本的传统社会习惯和家庭观念已经深植入每一个日本人的头脑中,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问题上尽管民众间分歧严重,但此次法律诉讼本身则体现出近年来日本社会女性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希望改变“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和传统家庭模式的束缚,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按照法律审理程序,日本最高法院将在今年年内对此作出初步判决。

“妻随夫姓”诉至最高法院

4日,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分别就日本民法中结婚后夫妻一方必须改随另一方面姓氏及女性离婚后不得在6个月以内再婚的条款是否违宪并要求政府进行赔偿的诉讼举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法庭上,作为原告方的民间人士和作为被告的政府代表各执一词,辩论陷入胶着状态。

在4日下午进行的关于“妻随夫姓”的法庭辩论中,日本最高法院听取了当事双方的意见。作为原告的5名民间人士主张,民法第750条所规定的“男女结婚时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必须改随另一方姓氏”的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妻随夫姓”,但实际情况是96%的女性在结婚后迫于传统社会观念而改随夫姓,而这可以被认为是对女性的间接歧视,也违反了宪法保证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基于此,原告要求国家向原告方支付600万日元赔偿。原告代表、东京都的小国香织在法庭上讲,“因为结婚后自己改随夫姓,每次被别人喊到自己名字时都觉得是在叫别人”,之所以向法庭提出诉讼,原因是其已经不能期望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

对此,政府代表则主张姓氏制度是直接关系到家庭形态的立法政策问题,夫妻同姓在日本社会已经被广大国民所接受,成为人所共知的习惯,而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婚姻中女性必须改随夫姓,至于夫妻采取“妻随夫姓”亦或者是“夫随妻姓”,这完全是夫妻双方协商并自由决定的事情,因此,国会未对民法中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修改也是合理合法。

在4日上午进行的围绕民法第733条第1款中“女性离婚后不得在6个月内再婚”的法律条文违反宪法的诉讼,由日本冈山县总社市的一名30岁女性提出,理由是该法律条款仅针对女性,而男性则可不受限制的在离婚后随时再婚,明显违反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日本民法中该条款制订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女性在离婚、再婚后怀孕产子的亲子鉴定困难问题,理由是民法第772条第2款规定,“婚姻成立后200天以外及婚姻解除或取消后300天以内出生的孩子,可以认定为是婚姻内怀孕”,据此可以认定孩子是女性与前夫所生。而规定女性在离婚后不得在6个月内再婚,目的是避免上述法律中重叠的100天。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律师主张随着DNA亲子鉴定技术发展成熟,即使撤销该条法律规定,也绝对不会出现官方所主张的无法判断孩子亲生父亲的问题。

民法修改讨论旷日持久

对于民法中规定的婚姻中必须采取“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日本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即男性负责赚钱养家而女性专职相夫教子的家庭模式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选择在结婚后辞职当家庭主妇,而是因希望追求事业成功和个人经济独立而继续工作。日本有大量女性质疑该法律条款不符合男女平等精神的同时,也指出其对女性更好地参与、融入社会形成了障碍,并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在此背景下,日本社会开始讨论“夫妻不同姓”,即女性在结婚后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姓氏的问题。

而早在1996年2月日本法务省下属的法制审议会提交的民法修正案大纲中,就明确写入了“夫妻不同姓”和女性再婚禁止期限缩短到100天的内容。但因为日本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男尊女卑”以及女性的职责就是生子持家的观念影响,持保守观念的人更以修改民法中上述条款将摧毁日本人的家庭观为由,强烈反对修改。在此背景下,法制审议会提交的民法修正案大纲在提交国会相关委员会讨论后,最终由于多数议员提出法律的修改“将破坏日本人的家庭观”、“时机尚不成熟”等反对意见,法案最终未能正式提交国会审议。

虽然当时的民法修正案未能提交国会审议,但法制审议会提交的民法修正案大纲中的部分意见还是对最高法院的具体案件审议起到了一定影响。比如,关于婚姻外子女的遗产继承问题,在2013年9月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引用了法制审议会的观点,修改了婚姻外子女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法律规定,赋予了婚姻外子女与嫡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的同等权利。

在日本政府搁置对民法中“妻随夫姓”及女性在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结婚条款进行讨论、修改的同时,日本民间关于上述条款的争论却一直在持续,而围绕此问题的法律诉讼则从2011年持续至今,从东京地方法院走到东京高等法院,并最终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舆论调查呈现两级分化

日本内阁府实施的舆论调查显示,日本社会对引入“夫妻不同姓”制度的态度呈现两级分化形态,且不同年龄段的人态度迥异。内阁府实施的舆论调查针对现行民法不认可“夫妻不同姓”给出了3个选项,分别为“可以修改”、“没有修改的必要”和“可以修改法律允许继续使用原姓氏”。在1996年的调查中,回答“可以修改”的人少于回答“没有修改的必要”的人,在2001年的舆论调查结果发生逆转,大多数人认为“可以修改”,但在2012年的调查中情况再次发生变化,认为“可以修改”的比例占35.5%,而认为“没有修改的必要”的的比例为36.4%,两者基本持平。而在历次舆论调查中回答“可以修改法律允许继续使用原姓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2%到25%之间。此外,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夫妻不同姓”所持态度也大不相同,年龄大的人普遍持反对意见,而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则普遍持包容态度。不同性别的人对“夫妻不同姓”的看法也完全不同,男性更多认为“没有修改的必要”,而女性中认为“可以修改”的人要多于“没有修改的必要”的人。

在日本“妻随夫姓”有其历史传统,而明治政府颁布的《日本民法典》则从法律上将其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并对日本现行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历史上拥有氏、姓和苗字(名字)一直是权势阶层的特权,而一般民众一直没有姓只有名,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废除了封建等级别度,1870年明治政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颁布了《平民苗字容许令》,允许所有平民百姓都可以给自己取姓,1875年明治政府再次颁布了《平民苗字必称令》,规定所有日本人必须使用姓氏。从那以后,日本普通民众才都有了姓,而子承父姓、妻随夫姓的做法也一直延续到今天。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