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叙利亚、利比亚等中东、北非地区战乱不断、持续动荡,加上“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猖獗蔓延,阿富汗塔利班卷土重来,使得大批难民涌向欧洲。8月以来的数量更是大大增加,成为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难民潮。据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9月9日在欧洲议会上说的最新数字,今年已有50万难民进入欧洲,大部分是为了逃离叙利亚的战火,受此影响最深的国家是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现在,相当部分难民已通过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进入德国等国家。 尽管难民通过重重险阻到达欧洲,但前途仍不乐观。难民人数的不断增多,使得与这些难民国有边境接壤的国家不堪重负,欧洲多国纷纷对边境进行管控,也难以遏制难民潮。难民问题已经严重威胁欧洲的经济、社会状况和地区安全局势。当前,且不说难民人权得不到保障,就连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权都无法得到保护。 国际社会历来倡导“人人平等”,不论是平民还是难民,“每个人都享有基本人权”。《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是国际难民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接受庇护以避免迫害”;《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没有人有义务遭受诸如严厉的刑罚、身体暴力、人格遭受践踏和屈辱等不公平待遇。”这些法律文件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为难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难民,保障难民的生存权、人身自由安全权等基本人权。 此外,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议定书》是目前保护难民权利的专门国际公约,是保护难民权利的基石。《难民地位公约》和《难民议定书》对难民的含义、认定标准、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各缔约国所应承担的各种保护义务等都作了详细的说明,规定“公约缔约国应承担保护难民的责任,许可他们入境,给予他们临时或永久性居留地位”“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致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换言之,难民拥有包括入境权、居留权、行动自由权、接受公共救济和援助权在内的多项基本人权。任何国家都不得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境内,难民在国家境内拥有居留和自由行动的权利,有权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迄今为止,约200个国家已经成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这些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都有义务为难民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援助,都应当积极保护难民基本人权。 难民问题给欧洲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安全、文化和国际关系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消极影响。解决难民问题,需要欧盟和欧洲国家理性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