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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否变革引韩国热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2
摘要:法制网驻首尔记者 单士磊 9月15日,韩国大法院(即最高法院)以原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为由驳回了一名出轨男子提出的离婚请求。围绕该案的判决,引起了韩国社会对离婚审判中是继续适用“有责主义”(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请求)还是引入“破

法制网驻首尔记者 单士磊

9月15日,韩国大法院(即最高法院)以原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为由驳回了一名出轨男子提出的离婚请求。围绕该案的判决,引起了韩国社会对离婚审判中是继续适用“有责主义”(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请求)还是引入“破裂主义”(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不论谁负有责任,均允许离婚)的激烈争论。虽然呼吁引入“破裂主义”顺应世界主流的声音逐渐高涨,但是从韩国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自1965年起一直沿用近50年的“不受理有过错配偶方离婚请求”的原则继续有效。在韩国处理离婚问题,若想从现有的“有责主义”向“破裂主义”转换并非易事,尚需时日。

坚守“有责主义”50年

韩国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一直坚持“有责主义”原则,即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请求。

追溯韩国的民法历史不难看出,韩国的民法受日本民法影响较大,特别是自1912年起(受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到1960年均是照搬日本的民法。在日本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当配偶一方因通奸或犯罪而受到处罚等特殊情况下,对婚姻有过错的一方才被允许提出离婚请求,可以说民法中对配偶中有过错方基本剥夺了离婚请求的权利。这是基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特别是过去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而制定的强制条款,其目的也是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

韩国大法院1965年以“有责主义”原则对一名纳妾丈夫的离婚请求做出初次驳回判决后,至今50年间一直沿用“有责主义”判决。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婚姻认识也逐步发生变化,因丈夫出轨造成婚姻破裂后,如果妻子执意反对离婚而坚持维持婚姻关系的话,对自己是否继续造成伤害,特别是当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后,在没有“被净身出户离婚”的担忧之下,是否还值得继续坚持“不离不弃”?对此,韩国社会已出现不同看法。

于是,韩国大法院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也逐渐放宽了离婚诉讼请求标准,即逐步接受了婚姻已处于破裂事实的离婚请求,这也被视作是在韩国离婚诉讼史上采用“破裂主义”原则的雏形。

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出现配偶做出不正当行为、恶意抛弃对方、对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实施虐待已造成伤害、对自己直系亲属造成伤害、配偶生死不明超过3年以上以及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接受离婚诉讼请求。

另外,韩国法院偶尔视情接受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一方的离婚请求,但前提条件是过错方已向配偶或子女做出充足的赔偿或补救措施,或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已冲淡了过错方的罪责,配偶受到的伤害也得到相应抚慰,已无意义再继续纠缠是非对错。而且法院必须参照离婚诉讼案件中涉案过错方的责任程度、配偶对婚姻存续的意愿及对有过错方的感情、当事人的年龄、婚姻存续时间与婚后的具体生活关系,以及夫妻分居时间等五个要素方可做出判决处理。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