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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严格规范律师职业伦理行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要: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冀勇 在日本,律师是一个享有高社会地位和高收入的职业。据统计,2014年日本人的平均年收入为442万日元,而律师行业的平均年收入为907万日元,是社会平均年收入的两倍多。但在光鲜的外表背后,日本对律师个人的职业伦理、职业素养都进行非常严

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冀勇

在日本,律师是一个享有高社会地位和高收入的职业。据统计,2014年日本人的平均年收入为442万日元,而律师行业的平均年收入为907万日元,是社会平均年收入的两倍多。但在光鲜的外表背后,日本对律师个人的职业伦理、职业素养都进行非常严格的监督。据《2014版律师白皮书》统计,截至2014年3月31日,日本全国律师总人数为35045人,但当年针对律师的检举数为2348件,检举率之高可见一斑。

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辩联”)是日本最权威的律师行业协会,于1949年9月1日依据《律师法》成立,由日本全国各地方的52个律师协会及律师个人会员、律师法人(律师事务所等)、准会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律师、律师法人、律师协会等进行指导、联络及监督。因为在日本要从事律师行业,司法考试只是第一步,通过考试只表明拥有了成为律师的资格,而只有通过日辩联的资格审查并在日辩联注册后,才能开始从事律师相关活动。因为日辩联有对律师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及监督、惩处等职责,所以对于违反行业规定、职业伦理的律师,日辩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握有“生杀”大权。

日辩联在1990年制定了《律师伦理》,对律师的职业伦理、素养等作出规定,其后随着律师活动领域的扩展,律师从业人数的大幅增加,日辩联在2004年11月对《律师伦理》进行大幅扩充完善后,制定了作为会规的《律师职务基本规程》,详细规定了律师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规程》第一章节专门对律师应遵从的伦理作出规定,主要包括:须牢记自身之使命为维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要为此目的之实现而努力;须尊重事实、服从信义,诚实且公正地履行职务;须重视名誉、维护信用,并保证廉洁,努力提高个人人品;须提升素养,努力钻研以精通法律和律师事务所业务;须努力参加、实践与自身使命相符的社会公益活动。此外,《规程》还规定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与其他律师、律师与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同一律师事务所内律师之间、律师法人之间、律师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等。

《律师职务基本规程》规定,对违反会规、损害所属律师协会的秩序和信用以及在职务内外损害职业伦理的律师和律师法人,可依据《律师法》第56条进行处罚。其中对律师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四种:一、警告,要求当事律师深刻反省;二、业务停止,两年内禁止从事律师相关工作;三、责令退会,即表示丧失律师身份,不能以律师身份开展活动,但并没有丧失再次成为律师的资格;四、除名,表示不仅丧失律师身份,不能以律师身份活动,而且三年内剥夺其再次成为律师的资格。

《律师职务基本规程》对律师违反职业伦理、会规等进行惩处的基本流程也作出了规定。首先,任何人如果发现或认为某个律师有违反律师协会会规和职业伦理、失责的行为,可以向该律师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检举,请求对该律师予以惩戒。律师协会接到检举后责成协会所属纲纪委员会予以调查。纲纪委员会经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判断。如纲纪委员会认为应予以惩戒的,地方律师委员会下属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当事律师作出相应惩处。如纲纪委员会作出“不予惩处”的决议或检举人认为地方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恰当时,检举人可以向日辩联提出投诉,并由日辩联下属纲纪委员会对检举事实进行调查,最终决定是否对被检举律师作出惩戒或修改地方律师协会的惩戒决定。最后,被检举的律师如果不服地方律师协会的惩戒决定,可向日辩联请求审查,而如果不服日辩联的惩戒处分,可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撤销或减轻惩戒的诉讼。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