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7 10:18:57 日前,日本法务和检察部门对《有组织犯罪处罚法》进行积极解释,决定没收、追缴日本山口组原五菱会在秘密金融事件中的百亿日元巨额违法收益,
表现出要断绝黑社会资金来源的决心;日本最高法院也对一件山口组下级组织成员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山口组组长负有“使用者责任”,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日本警方还加紧对某些企业向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案件的调查,以进一步切断黑社会组织与企业相勾结,获取活动资金的途径。
黑社会组织巨额违法收益被追缴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在原五菱会秘密金融事件中,被日本政府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也称暴力团)的山口组原五菱会控制了超过1000家的营业店铺,到2002年年末的3年间,聚敛了达到数千亿日元的收益,该组织的头目被称作“秘密金融皇帝”,至少有约107亿日元的款项被换成了金融债券或美元,隐匿在日本和海外,进行“洗钱”活动。
日本于2002年2月开始实行《有组织犯罪处罚法》。该法规定,要对“洗钱”行为进行处罚并没收违法收益,以在经济上打击暴力团等有组织犯罪活动;但该法同时还规定,对受害者进行的恐吓、欺诈、盗窃等有财产受到损失的犯罪,为帮助受害者挽回损失,国家不能没收违法收益,对所有者不明的财产则未作明确规定。
在山口组原五菱会秘密金融事件中,受害者人数据说达到六七万人之多,但基本上都没有留下姓名等证据,最后能证明是受害人的只有136人。所以,之前警方查封的大部分违法收益,既不能由国家没收,又无法返还给受害者,如何处理这些脏款成了一个大问题,甚至有人担心这些钱会不会还给原来的黑社会组织。
针对这一情况,日本法务和检察部门对《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作出明确、积极的法律解释,认为只有在已经确定了被害人的情况下,国家才不能没收违法收益,并进而表示,将违法收益返还给犯罪的一方,有悖于《组织犯罪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决定将全额没收、追缴违法收益。目前,日本正在与瑞士、新加坡等国磋商,以追缴被转移海外的93亿日元脏款。
暴力团头目要承担“使用者责任”
近日,日本最高法院在暴力团相关案件中,首次作出一个“使用者责任”认定的终审裁决,这也被认为是对日本黑社会犯罪的一次较大的打击。
据报道,1995年8月,在日本京都市的一次黑社会火并过程中,暴力团山口组第三级组织的成员错以为一名正在执行警戒任务的便衣警官是对方黑社会组织的人,开枪将该名警官打死。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了该下级组织的头目和成员的责任,二审中判决山口组头目也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日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二审判决结果,认定山口组头目负有“使用者责任”,应向受害人家属赔偿8000万日元。
所谓“使用者责任”,是日本民法中的一个规定,指公司或个人在某项工作中使用了其他人,就要对被使用者在该项工作中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认为,山口组组长直接或间接地指挥下级组织和成员,利用山口组的力量,进行聚敛资金的活动,所以,组织头目和组织成员之间,“使用者”和“被使用者”关系成立;组织成员参与与其它组织的对抗,是该组织要求他做的事情,因此,组织头目应承担“使用者责任”。
当地媒体认为,日本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用法律手段打击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活动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因为自身的组织和活动特点,黑社会的很多犯罪行为往往只能追究到组织成员个人,很难让组织的头目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样的例子以前出现过许多。今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新修订的《暴力团对策法》,主要目的就是,针对过去黑社会组织像“壁虎自断尾巴”一样,动辄以下级组织成员来“顶罪”,使组织头目和其他成员得以逃脱的情况,改变打击不力的局面。这次判决虽说只是追究了山口组头目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它确立了“使用者责任”条款运用原则,今后在打击黑社会犯罪中,就可以通过组织成员的恐吓、威胁等犯罪行为,追究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和各级头目的责任,从而扩大打击的范围和效果。
另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11月15日,日本枥木县的一家工业垃圾处理公司因被怀疑多次向暴力团组织提供了总额约20亿日元的不明资金,而受到警方的强制搜查,公司的一名董事被逮捕。日本警方正在进行深入调查,以图查清该公司与有关黑社会团体相互勾结,共同牟利的详细情况。在日本,许多企业与黑社会组织有相互利用的传统,渊源和交往很深,关系错综复杂。要根除黑社会这个毒瘤,方法之一,就是必须彻底切断黑社会组织与企业的联系,断绝其活动资金的来源,但这不只是日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说,恐怕也都是极不容易的一件事情。(林忠)
《法制日报》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