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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民间反腐败组织成功经验的有益启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检察日报 “公民社会”在反腐败中大有可为 关于“公民社会” 2006年第18期《求是》杂志刊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的文章《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文章强调,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
检察日报

“公民社会”在反腐败中大有可为

    关于“公民社会”

    2006年第18期《求是》杂志刊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的文章《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文章强调,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要立足国情,拓宽视野,吸收借鉴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当前,尤其要做好我国法律法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工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文章指出,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认真倾听群众呼声,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协调利益、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

    关于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和机构,有人统称为公民社会,有人统称为市民社会。但不论统称为什么,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让公众参与到反腐败中来,已成为国内外一些反腐败组织、有识之士的共识。

    在以色列,“国家廉政运动”就是这样一个有名的民间反腐败组织。我们今天刊发关于“国家廉政运动”的报道,目的在于推动我国的反腐败职能部门,结合中国的国情,吸收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使“公民社会”在反腐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色列“国家廉政运动”副主席帕特姆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孟澍菲摄

    10月24日,记者刚刚采访完以色列“国家廉政运动”(MQG)副主席迈克·帕特姆先生?Mr. Michael Partem?,29日就读到这样两条新闻——     

    10月29日,以色列总理奥尔默特因涉嫌受贿遭到警方的初步调查;同日,以色列总检察长马祖兹建议目前因丑闻面临指控的总统卡察夫暂时停止其总统职权,直到对其进行调查的司法程序结束。    

    记者不能妄自断言这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但是我想,以色列反腐败力度如此之大,与该国民间反腐败组织长期不懈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以色列“国家廉政运动”就是这样一个民间反腐败组织。10月24日,在河北省香河市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一次专题研讨会上,该组织副主席迈克·帕特姆先生介绍了“国家廉政运动”创立16年来的实践及取得的成就。他的发言引起了与会者极大的兴趣。茶歇时,记者采访了帕特姆先生。     

    “即使政治家们都是圣人,他们也可能犯错误。”     

    据帕特姆介绍,“国家廉政运动”始创于1990年,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非党派的民间反腐败组织,其理事会成员完全由志愿者组成。     

    帕特姆说:“我们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想告诉人们,每一个人都能为反腐败出一份力。”     

    当记者问起该组织成立的初衷时,帕特姆说:“我们认识到,要真正持久地培育廉洁执政的社会氛围,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而“国家廉政运动”正是鼓励民众参与反腐败的一个平台。     

    该组织成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犹太文化中对腐败危害的认识。据了解,以色列人很早就认识到了腐败的巨大危害。早在3000多年前的希伯来圣经中,就有这样一句话:贿赂会蒙蔽智慧者的眼睛,歪曲正直者的语言。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多么诚实,你也不能认为自己能够抵御腐败的诱惑。     

    帕特姆说:“即使政治家们都是圣人,他们也可能犯错误。”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于这样的认识,该组织通过论坛、曝光、请愿等多种形式,致力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和公民的反腐败意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反腐败行列中。     

    据介绍,“国家廉政运动”主要由志愿者组成,目前拥有会员1.3万余人,是以色列最大、最有影响的一个民间反腐败组织。为了保持独立性,该组织不接受任何政府资助,完全依靠个人捐款和会员会费运作。     

    除志愿者外,该组织只雇佣了13名拿报酬的专业人员,在耶路撒冷的总部负责7个部门的工作:法律部、法律门诊部、研究和预算监督部、经济部、筹款部、活动组织部和公关部。此外,该组织还在其他地区设了3个分部。     

  “我们做得最成功的是,给腐败曝光和采取法律行动。”     

    作为一个民间的反腐败组织,“国家廉政运动”在促进制度改革、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并采取法律行动、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和反腐意识等三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帕特姆认为,他们做得最成功的就是对腐败行为进行曝光并采取法律行动。     

    据介绍,“国家廉政运动”开设了四条法律热线,任何人都可以向他们举报公务员的腐败、违法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每年,他们大约会接到1000起举报,而且这个数字一直在增加。“这说明了公众对我们的信任。”帕特姆说。     

    为了办好法律热线,该组织与希伯来大学等四所大学的法学院合作,由法学院的学生来处理举报线索,并且有律师志愿者负责指导。    

    接到举报后,该组织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决定如何处理,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与警察局联系,把举报材料转交给警察局做进一步调查;把有关情况通报给国家审计局;由该组织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其中,直接起诉的效果最好,影响也最大。    

    帕特姆说:“我们组织成立时,正好赶上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一次重大改革。改革后,最高法院允许公众请愿者对政府的行政腐败或渎职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对这类行政诉讼案件,最高法院不管证据,只就原则性问题作出判决。”    

    “国家廉政运动”充分利用这一便利,成功地提起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帕特姆不无骄傲地说:“谁要是想在以色列研究宪法和行政法,他就必须了解‘国家廉政运动’起诉的案件及其判决。”     

    帕特姆的骄傲是有理由的,因为他们提起诉讼的许多案件都成为此类案件的先例。比如,以前各政党之间的联合协议对公众是保密的,现在议会批准新政府之前,必须公布协议的内容;又如,以前市长及其他地方政府官员挪用公款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现在他们个人必须为这种行为负责;再如,以前起诉议员需征得议会的同意,但是“国家廉政运动”打破了这一惯例。由于他们的请愿,以色列最高法院的7名法官推翻了议会关于免除一名议员刑事处罚的决定,允许检察官对他在议会投票中的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像这样的案子还有很多。”帕特姆说着,从包里拿出一张光盘送给记者:“这里面有一些介绍,还有我们的网站,你可以看看。”     

    据介绍,今天的“国家廉政运动”已经成为以色列最高法院里最有影响的公众请愿者、最有力的公众代言人。     

    “腐败也许不可能根除,但遏制腐败不再是天真的想法。”     

    与法律行动相比,教育的效果要来得慢一些。但是,从长远来看,廉政意识的培育也许比个案的成功更有意义。     

    “国家廉政运动”的组织者们很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经常到学校给学生们作报告,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出版新闻月刊,建立网站,传播反腐理念。此外,每年5月15日,他们还开展“廉政日”活动,向那些在公共道德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颁发“廉政骑士”奖。     

    帕特姆先生说,由于教育活动太多,几年前,他们成立了一个独立的下属机构——以色列廉政学院,专门负责廉政教育。该学院有两个项目做得非常成功:一个是公民道德教育网络课程,该课程被全国各地的院校采纳;另一个是道德论坛,主要是培养政府公务员的道德意识。     

    “但是,在促进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帕特姆说。在这方面,他们做得比较成功的一个就是,关于政党筹集资金标准的改革。原来,政党筹集资金的标准由政治家们说了算。如今,这个权力已经转交到一个由法官负责的独立委员会手中。     

    “国家廉政运动”的努力获得了国际、国内的认可。2005年,该组织获得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颁发的“诚信奖”和以色列议会颁发的“志愿者奖”。     

    帕特姆说:“我在该组织工作的15年的经历让我明白了这样三个道理:一是腐败也许不可能根除,但是遏制腐败已不再是天真的想法,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感到绝望;二是要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需要长期努力,并保持高度的警惕;三是非政府组织在反腐败行动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以色列“国家廉政运动”获得透明国际颁发的“诚信奖”(资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节选     

    序言 ……铭记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 社会参与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这种参与应当通过下列措施予以加强:    

    (一)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三)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     

    (四)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受到某些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当仅限于法律有规定而且也有必要的下列情形:     

    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     

    2.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维护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公众知悉本公约提到的相关的反腐败机构,并应当酌情提供途径,以便包括匿名举报在内的方式向这些机构举报可能被视为构成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事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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