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4 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严谨 负责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是加拿大对外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联邦司法部享有司法行政和检察起诉的职权,下设刑事司,刑事司下又设国际司法协助处,专门负责处理加拿大与国外的刑事司法协助事务。 在具体工作中,国际司法协助处代表联邦司法部长接收、审查、安排并协调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协助。 从理论上讲,所有与加拿大签署了双边或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家的对应的中央机关、与加拿大同为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对应的中央机关,均可依据条约或公约的规定,直接向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或其国际司法协助处书面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没有与加拿大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未参加有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向加拿大提出刑事司法协助应首先通过外交途径。对于这类请求,加拿大外交部和联邦司法部将通过协商,综合考虑互惠等其他因素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法》,加拿大可以在以下方面给予国外相应的协助: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送达文书;获取并提供文件或记录;协助搜查或查询;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协助送达文件;查找或辨别人员;执行罚金、冻结、扣押等请求;远程录像连接作证等。但依据加拿大与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拿大可以履行协助的范围也可能略有不同。 加拿大对外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代为调查取证:这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常见的一种协助方式。通常是请求国向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提出协助请求,由联邦司法部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将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交给请求国。 (二)直接派员参与调查:经加拿大法院允许,请求国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可以直接赴加拿大共同参与调查或搜查;请求国的法官、辩护律师也可以直接在加拿大对有关证人进行问询。需要强调的是,在加拿大,就请求国的协助请求,经加拿大法院许可,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宅、获取嫌疑人的有关书证,但不得强迫嫌疑人或被告人出具证言,除非请求国承诺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三)警务合作:为提高对外协助的效率,加拿大也鼓励与国外开展警务直接合作。警务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与国外警方建立情报或信息交换机制,如提供公司登记情况、法院文书,以及协助查找嫌疑人、在无需法院批准的前提下协助监听、监视或安排卧底等。 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加拿大联邦司法部接收到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后,会在审查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一)审查:加拿大联邦司法部对于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联邦司法部刑事司的国际司法协助处首先要确定加拿大与该请求国之间是否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了相关国际公约;其次,联邦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处还要根据《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国内法审查该请求是否符合双重犯罪、非政治犯罪或军事犯罪等原则;如果加拿大有关部门在执行请求时需要采取某种强制措施,联邦司法部还要确保请求书中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获取加拿大法院的强制令;如果请求事项与加拿大国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有冲突,联邦司法部可以拒绝或暂缓执行该请求。因此,在向加拿大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中,应列明涉案人的基本情况、简要事实和涉及的罪种、采取措施的情况、相应法律规定和预期的刑罚、请求的事项、便于加拿大有关部门履行协助的线索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二)执行:经审查后,联邦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处如认为可以执行该协助请求,应报告联邦司法部长,经批准后交由相应的部门具体履行协助事项。如前所述,部分协助事项的履行需首先取得加拿大法院的强制令。待有关部门调取上述资料后,需首先交由加法院听证,以决定是否通过协助程序将上述资料交给请求国。法院也可以在允许转交相关协助资料的裁定中附加条件。如加拿大的有关当事人对于加拿大法院支持移送有关协助资料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在裁定发出15日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仍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定,经上诉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三)执行费用与资产分享: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其他个别约定,加拿大原则上承担在其国内为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费用。《加拿大犯罪资产追缴与管理法》规定:任何涉嫌犯罪的资产,一旦在加拿大境内被加执法机关追缴,将自动划归加拿大联邦政府所有。因此,如果要追回流失到加拿大的涉嫌犯罪的资产,首先应与加拿大签署犯罪资产的分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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