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13 澳洲司法改革“聚焦”执法监督 司法官也要受监督 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官在被任命后,非特殊情形不能罢免。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似乎没有人能监督或制约法官的审判活动。但是,笔者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实习后,看法有所改变。 2007年5月1日,当笔者走进位于悉尼乔治大街301号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的大门时,最高执行长官俄尔尼·施玛特先生热情接待了我。当时,一块大型标语牌引起了我的注意: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1.审查和处理对司法官员的投诉;2.组织和监督对司法官员的持续性教育和培训;3.协助法院确保量刑的一致性。” 据施玛特先生介绍,目前在澳大利亚,只有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投诉司法官员的机构——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1986年《司法官员法》成立。作为一个法定机构,其职员不受公共服务部门控制,从议会得到预算并每年向议会报告。委员会由6位正式成员和4位受任命的成员组成,后者由州总督听取总检察长的建议来任命。38名职员由行政长官领导,每年预算约为440万澳元。该委员会现任主席是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院长斯比戈门先生。正如斯比戈门先生所说,“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在澳大利亚司法制度中是一个独特的机构”。 1986年的《司法官员法》为公众对司法官员行为表现进行投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措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审查这些投诉。2006年,司法委员会对其职能和立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多处修改。2006年《司法官员法修正案》重点改革了投诉处理程序(新的投诉程序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配合新投诉程序的实施,该委员会还颁布了两个指导文件:《对司法官员投诉指引》和《行为调查部关于投诉审查指引》。 2007年3月,澳大利亚颁布了新的《司法行为准则》。该准则具体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指导原则,就法官在法庭上的行为、在法庭以外的活动以及如何参加社会活动或商业活动、能否接受礼物、退休以后如何参加职业司法活动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提供了指导准则。 司法委员会审查投诉的范围主要是对司法审判人员的能力和行为的投诉。如在审判案件中带有偏见、不能公正地听取当事人意见、无能力审批案件、不恰当进行评论、对待控辩双方不礼貌、延迟审批案件等。委员会审查投诉的范围不包括司法官员作出的错误判决,因为上诉法院负责决定是否改判或维持原判。委员会收到的有关对司法官员贪污的投诉将转到廉政公署进行侦查。每位公民都可向司法委员会直接投诉,也可以通过总检察长转交投诉信。司法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一周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收到投诉。 所有的投诉必须由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进行预先审查,法定为7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是任命的成员(即由司法部长提名,并由州长任命的、在社区中有威望的人士)。对投诉的调查一般包括审查庭审记录、录音、法官的判决、法院的档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预先审查应秘密进行,主要是保护司法机构免受不公正的批评,同时也要保护那些在调查投诉中给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员。 根据规定,司法委员会在收到投诉后6个月之内必须完成90%的投诉调查,在12个月之内必须完成100%的投诉调查。 经过预先审查后,司法委员会必须作出如下三种处理措施之一:不受理投诉;将投诉移交相关司法机构负责人;将投诉移交该委员会的行为调查部。将投诉移交相关司法机构负责人或移交行为调查部之前,司法委员会将给被投诉的司法官员作出解释的机会。行为调查部要向总督报告,公布调查报告,表明是否可以让议会有正当理由考虑对司法官员免职。在新南威尔士州,总督会在告知议会两院后基于已证实的失职或不端行为对司法官员免职。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司法委员会共收到了98件投诉,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已处理了83件投诉。 执法环节贪污腐败难 2007年7月23日,澳大利亚司法部长正式任命菲利普·莫斯先生为“执法公正委员会”的执法公正专员,从7月底开始,任期五年。执法公正专员的职责就是监督和侦查联邦执法机关的贪污腐败行为。 澳大利亚执法公正委员会是根据2006年《执法公正专员法》,于2006年12月30日成立的。该委员会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每年预算为200万澳元。司法部长表示,他会考虑为执法公正委员会增加预算和人员配备。 据介绍,成立执法公正委员会的目的在于查明、侦查和预防澳大利亚犯罪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构中的贪污腐败行为。其他具有执法职能的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也将被列为执法公正委员会司法管辖的范围。 根据《执法公正专员法》,贪污被定义为以下三种行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或者其他贪污腐败行为。执法公正专员被赋予特权处理严重的和系统的贪污腐败案件。如需对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执法公正专员有权向司法部长报告并提出改革建议。 执法公正委员会侦查贪污案件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执法机关负责人向执法公正委员会报告贪污腐败行为;二是司法部长向执法公正专员移交贪污案件;三是公民个人或政府机构人员向执法公正委员会举报贪污腐败问题或转交有关信息;四是执法公正专员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始侦查。 执法机关向执法公正专员通报的每个贪污问题,都须由执法公正委员会或执法机关进行侦查,一些十分轻微的贪污问题投诉除外。执法公正专员有权决定该案件是否由该委员会自行侦查;或由执法机关侦查,由委员会监督侦查。如果由司法部长或公民个人通报的贪污行为,执法公正专员有权决定是否由委员会自行侦查、由执法机关侦查或不授权进行侦查。 执法公正委员会或执法机关对贪污问题开展侦查后,必须准备一份报告。如果执法公正专员对执法机关的侦查结果和侦查报告不满意,可以向司法部长或议会两院报告。执法公正专员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公开声明,对贪污行为开展侦查和质询并向议会报告。 执法公正专员在侦查贪污案件中有权进行公开或秘密听证,传唤任何公民个人或要求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文件和相关资料,或参加听证会、宣誓并提供证据。该委员会侦查人员在执法中可使用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力,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卧底、监控日常工作、使用搜查令和没收护照等。 另外,执法公正委员会还有一些特殊的权力,如无须提前通知和警告执法机关,可直接进入该机关办公区开展侦查并没收物品;如果该机关人员拒绝或试图逃避提供证据,执法公正委员会有权向法官申请逮捕此人。 为了加强执法公正性,执法公正委员会在侦查案件中对被侦查的执法机关或工作人员采取了保障措施。如该委员会提交的侦查报告、执法公正专员的公开声明和报告,都不能包含任何批评政府机关或个人的意见或结论。执法公正专员应将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通知执法机关负责人,并在完成侦查报告或公布之前与执法机关负责人协商。 执法公正委员会内部人员也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贪污腐败问题不向司法部长报告将构成犯罪。公众如发现执法公正委员会中有贪污腐败问题,可以向司法部长举报。另一个确保该委员会廉洁公正性的措施就是,执法公正专员只能任期五年,不能连任。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第三年,将由联合议会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派员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独立评估和检查。 相关链接: 案例一 1989年,司法委员会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是对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一名法官的投诉。该法官以前是一名工会官员,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找工会组织所管辖的建筑公司为他家盖了一栋房子。他成为法官后,有人向司法委员会投诉了此事。经调查属实,行为调查部认为,此人尽管在审判案件中不存在能力和行为不当的问题,但是根据《司法官员法》规定,法官应该廉洁、正直、公正,他不具备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标准,因此最终被免职。 案例二 1997年6月,司法部长向司法委员会转来一份对一名地方法院治安法官的投诉。投诉称,这位治安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所作的司法决定有偏见。随后,该委员会又收到了两件类似的投诉。委员会因此将该投诉列为严重级别的投诉,并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1998年1月,遭投诉的治安法官向司法部长递交了书面辞呈,称由于健康原因请求辞职。后经医院诊断表明,该法官患有严重的持续性疾病,导致他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1998年5月11日,行为调查部将报告提交总督,并由司法部长提请议会两院考虑对该法官免职。同年5月,总督接受了该治安法官的辞呈,终止了其司法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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