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27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 提起法国,作为法律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卢梭、孟德斯鸠、《拿破仑民法典》和《1789年人权宣言》等。那么,在这样一个“法”之国,司法意味着什么?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建立、运行的?司法在民主与政治生活中又占有何样的地位?令人寻味。 不过,因国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三权分立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一致。法国由于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问题上强调的是司法职能的独立行使,而不注重机构的统一分立设置。换言之,司法职能不采用由统一的一套司法机构行使的做法。这就使法国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特的司法制度。 简单地讲,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机构设置。行政法院系统由(初审)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由于两个法院系统均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因此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以在两个法院系统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裁决。 法国的宪法司法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制度相比也有其独特之处。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进行合宪性审查,但采取事先审查的方式,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不再具有审查的权力;而且,公民个人无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但我们不能因此低估宪法委员会在法国民主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与美国的情况不同,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三权分立理论中的司法权范畴,它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甚至可以说之上,因为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所有公共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值得强调的是,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从更广泛意义上讲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然,法国司法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许多其他方面,比如,专门设立在共和国总统犯有叛国罪时进行审判的特别高等法院、设立对政府部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有轻罪或重罪时进行审判的共和国法院、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商事法院,等等。 除此之外,因法国是欧盟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法国公民除可以向本国的法院提出诉求外或者在本国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张时,在某些情况下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也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设有健全、合理的司法机构固然重要。但这些机构如何以人民的名义行使职权、司法能否独立、公正并建立应有的权威更值得注意。归根结底,司法的权威来自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这种信赖取决于司法机构能否严格按照被公民普遍认可的、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行事。法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若干的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司法机构以其为行为准则,受其约束。也正是这些原则的存在并较好地得到遵守,司法才可以从总体上看得到法国公民的信任,建立起必要的权威,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任何人,无论其国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均有权获得公正、有效司法救济原则、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原则、司法机构固定及常设原则、有权提起上诉和两审终审原则、诉讼公开原则等等,都是使法国公民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在以上列举的以及由于篇幅关系未能提及的原则中,一些原则在法国的确立可追溯到200多年前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目前绝大多数原则已属于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原则。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比如案件积压和审理期限过长、对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提出的质疑等,都是法国需要在未来几年中通过司法改革加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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