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斯德哥尔摩仲裁裁定达能获胜 达娃和解结果不受影响
这份姗姗来迟的裁决,让达能和娃哈哈之间是非曲折的争执再起波澜。 裁决结果已没有实际影响 “达能是签署完和解协议之后才知道的结果”,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达能即使后悔也没有办法了,违背签署的协议需要付高昂的违约金。 这个可能让达能感到后悔的“结果”,就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针对达能娃哈哈系列案件作出的最后裁决。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 这项裁决结果恰好在9月30日,也就是达能与娃哈哈签署和解协议当天。 9月30日,达能和哇哈哈同时宣布和平分手,结束长达12年的跨国“联姻”。 达娃之争已经“尘埃落定”,之后出来的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已经对整个和解过程没有什么影响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对于这份自己曾经翘首以待的胜诉结果,达能在11月5日发布的声明中却避而不谈。该声明显示,“达能谨确认,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庭就达能—娃哈哈纠纷作出了裁决”。 达能同时表示,这一裁决并不会影响达能与娃哈哈双方达成的友好和解方案。“在9月30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斯德哥尔摩仲裁的程序已暂停;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记者致电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对方对仲裁结果也未作任何评价。 据知情人士透露,达能在签署和解协议后,已经向相关法院提起撤销对娃哈哈及宗庆后本人的起诉,相关法院最近也已同意撤诉。 至于为何仲裁结果在出来30多天之后才公之于众,知情人士表示,达能和娃哈哈当时已经不想继续争执下去,而且双方和解中有保密条款。 事实认定不同造成裁定结果不同 据媒体报道,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共有8项,其中有几项认定对娃哈哈一方有利,但是在违约和责任方面作出了有利于达能的裁决。 2007年5月,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向娃哈哈及宗庆后提起了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申请,是针对合资公司中方股东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引起的侵权行为。另外一项则是针对宗庆后本人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 根据仲裁庭裁定,达能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娃哈哈合资公司作为中方股东的几家公司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 但是据媒体报道,仲裁庭认为宗庆后本人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并确认了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同时,裁决认为,娃哈哈集团违反不与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竞争的承诺以及违反向合资公司转让娃哈哈商标的义务。 因此,仲裁庭裁定,宗庆后应立即停止对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的使用,同时裁定娃哈哈集团应完成对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娃哈哈商标转让。 在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曝光之前,很多业内人士对在该仲裁中娃哈哈胜诉的可能性还持乐观态度,表示“仲裁适用的仍然是中国的法律,而且所仲裁的事实和理由跟国内的仲裁都是一样的”。 此前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达能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终止。娃哈哈在这一仲裁上获得胜利。此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能提起的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申请。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与国内法院对“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可能造成两者裁定结果不一样,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无力的胜诉 这是达能与娃哈哈多年诉讼拉锯战中少见的胜利,然而可能也是最无力的胜诉。 如果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在9月30日之前出来,会影响和解进程么? “那达能出售51%股权所要求的价格肯定不一样了”,上述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9月30日和解后,达能以3亿欧元出售其在合资公司中的51%股权给中方合资伙伴,这与达能此前向娃哈哈开出的16.2亿欧元转让价相差甚远。 据悉,斯德哥尔摩仲裁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给予明确的仲裁结果,第二阶段要对赔偿金额进行裁定。 从达能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到2009年9月30日仲裁结果下来,达能经历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过程。 达能9月30日选择和解,之后对仲裁胜诉结果一直保持缄默,恐怕也是决定不再继续等待,而是选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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