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美国三管齐下监管互联网
互联网已成为全球新兴的大众电子传媒和信息时代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3亿人口中就有2.11亿网民,普及率居世界首位。同时,美国有着当今世界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互联网监控和管制措施,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较良好的环境,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 整体而言,美国在互联网的管理上规章制度基本健全。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通过立法,不论是战略层面还是策略层面,不论是技术层面还是管理层面,都对网络实施有效监管。美国主管互联网的职能主管部门是“联邦通讯委员会”,它负责互联网传播的规范和引导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互联网监管。 依法执行监管。为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自1978年以来,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130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议案,批准成立国家电脑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各州均制定了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地方法规和处罚办法。 互联网中成人网站的管理和针对儿童的保护是美国政府最为重视的问题。自1996年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对色情网站加以限制。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必须给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以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法案还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者,将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判6个月以内的拘禁。 在互联网的版权问题上,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及数据库的保护等重新定义,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行为系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这一法律对版权的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给予保护,包括图书馆员、教育机构、网站拥有者、网络用户、网上广播者等在内的所有人。 1999年,美国国会针对网上域名抢注问题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企业、个人或组织,以从他人商标的商誉中牟利为目的注册、交易或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属违法行为。相关商标持有人可对其起诉,恶意抢注行为一旦确认属实,法院可通过发放禁令或没收、撤销等手段终止其侵权行为,并酌情处以1000美元至1万美元的罚款。同年,美国还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 “垃圾邮件”已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极大反感。美国国会为此在2003年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该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向多人(24小时发100条、30天发1000条或1年发1万条)发送含虚假商业信息的电子邮件均为违法,可受到罚款或关押不超过5年的处罚,或同时并罚。同时,美国有些州还对使用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蓄意伤害他人情感的事件,定为刑事骚扰犯罪,可判处最高2年半刑期或不超过1000美元罚款。佛罗里达州规定,使用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对他人骚扰的,构成一级轻罪;如利用互联网对16周岁以下青少年进行骚扰的,将构成三级重罪。 鼓励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对互联网的监督也是美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网络监管措施。美国不少非政府组织主动地参与对互联网的监管活动,尤其是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儿童色情内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在1999年专门成立了一个执行局,负责接待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公众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一个名叫“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的非政府组织专门致力于举报和查证各种色情网站。他们对被举报的色情网站的服务器、收费方式、IP地址、拥有者等信息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关儿童色情内容,就会向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全国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保护中心等政府机构报告。据统计,2003年以来,该机构共分析了47.5万个被举报的网站,并正式向政府机构举报了有问题的7800多家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