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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议修改消防条例并于今日表决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逃生设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江苏审议修改消防条例并于今日表决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逃生设施 法制日报南京11月18日电 记者丁国锋 实习生马超 上海胶州路公寓火灾造成53人死亡、36人失踪的惨剧,再次为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为防患于未然,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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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议修改消防条例并于今日表决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逃生设施
 
 
  法制日报南京11月18日电 记者丁国锋 实习生马超 上海胶州路公寓火灾造成53人死亡、36人失踪的惨剧,再次为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为防患于未然,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将于11月19日进行最后表决。其中对高层建筑须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以及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等具体条款预计将获得通过,这将为今后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设施配备不到位的问题,给予强有力的法制化规范和引导。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条例将对包括高层建筑在内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增加一条:“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据了解,经过审议修改,在将付诸表决的修改稿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修改稿还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修改稿还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为确保审议通过后《条例》的贯彻和落实,修改稿还强调,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