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日本最高裁决所之医疗关系诉讼委员会
设立背景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和密室性,故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判定往往需要借助医学专家的推理分析意见。而获取这种意见的主要方式则是鉴定。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由受诉法院、受命法官以及受委托法官指定。在审判实践中,日本法院多根据“诉讼双方的合意”选定鉴定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官从《鉴定案例集》中的鉴定名册中选定。在这种选定制度下,诉讼双方常常不认可对方推荐的鉴定人,造成医疗事故诉讼审理周期长、难度大。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自2000年10月始,日本最高裁判所多次召开意见交换会,和日本医界深入交换意见,构建中立的委员会推荐鉴定候选人的建议随之浮出水面。无独有偶,2001年6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内阁发出的咨文报告——《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也提出畅通鉴定人选任方式,实现医疗事故诉讼等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案件审理的“迅速化、效率化”。为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本最高裁决所旋即设立“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 工作任务 根据《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规则》(2001年最高裁判所规则第五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三:对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民事调解相关的共通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回应最高裁决所的咨询或向最高法院申述意见;依照最高裁决所的要求,接受基层裁判所或调解委员会的委托,选定医事纷争案件的候选鉴定人;应最高裁判所的要求,选定具备具有处理医事纷争(民事)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担任候选调解员。 组织架构 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的建构主要依据《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进行。依照上述规定,委员会由医疗界人士、医师、律师以及有法官经历人士与社会一般有识之士人组成,且委员人数不超过20人,必要时,委员会还可以针对特别事项设定特别委员会。 鉴定人候选人推选 作为最高裁决所设定的委托日本医学会各分会推荐候选鉴定人的最高法律机构,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也是基层裁决所和日本医师会之间的联络中介机构。(其推选鉴定候选人的具体程序如右图所示)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卫生法律研究所(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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