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10年土耳其宪法修改及其意义
图为土耳其宪法法院。 今年10月初,土耳其人民的公开投票结果表明该国最近一次,也是共和国建国以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宪法修正案正式获得通过。此次宪法修正案包含26项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若干重大方面。自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此次修宪的影响之大,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土耳其曾颁布过四部不同的宪法。土耳其宪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出现的修改频率在世界范围内实属罕见。笔者认为,其深层原因在于主导政坛的各方力量反复博弈使得政治形势复杂多变。 之所以如此,一则,军事组织的影响过大。有学者言,英伦三岛之所以实现共和、民主或许在于,岛国无法维持强大的常规军队对民主政治生活加以粗暴管制。土耳其建国以来的若干次宪法修改及其政治首脑更迭,无不与军方势力相关。 二则,在政治生活中宗教色彩仍然浓重。尽管,土耳其之父凯末尔终身致力于世俗主义,试图通过发展公众教育与法制建设建立一个不受宗教力量影响的政治环境。但从该国的历史继承来看,继政教合一的奥斯曼帝国之后的土耳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难免受到伊斯兰教的诸多影响。在竞选期间,埃尔多安声称此次修改宪法“意在摆脱过去,摆脱军队对土耳其国家的控制”。然而正如人民网所评论的,“比起保障土耳其国内政党自由与人民权利,修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扫清了该国通往欧盟之路上的一大障碍。”毫无疑问,土耳其执政党的重要政治考量便是通过此次宪法修改向欧洲诸国示好以便加入欧盟。 政治态势波谲云诡,即便政治人物亦难以精准把握。相较而言,法律制度因其稳定性更具有深入分析的范本价值。下文暂不考虑现在土耳其政治力量现状,着重分析此次宪法修正深切关涉到的几个司法制度的关键核枢。 第一,通过人事任免权控制法律职业群体。依照土耳其法律,一名想成为法官的法学院毕业生须向司法部提交申请,此后将进入一段学徒时期。该段时间内,他将在一名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学习法官的工作过程。在学徒时期的最后两年之内,他有可能被“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任命为一名“悉务法官”(full-fledged judge)。根据宪法规定,该委员会是主要由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法官队伍有不同的级别,级别各异的法官们享受着不同的薪酬标准并负责不同的具体业务范围。当一个人成为“悉务法官”之后,决定其一切人际事务的权利从此归属于“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法官的职务变动与分派地点,同时还负责启动纪律惩戒程序并执行其所作出的纪律惩罚措施。 公诉人、检察官是指,由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任命的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而提起的公诉行为并不是司法行为,其性质是行政事务的执行。但根据宪法第159条,有关检察官的所有人事问题是由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进行管理。 通过改变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的成员遴选机制,将司法系统而不仅是法官任命权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具体而言,如果该委员会受控于特定政府,那么整个法律职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行政的附庸。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对抗以及对人民自由、世俗社会的捍卫便荡然无存。以被处死的土耳其前总理阿德南·曼德列斯(Adnan Menderes)为例,如果当时他能控制甚至影响该委员会,自然不会给检察总长对其提起控诉的机会,那么其政治生涯与生命或许会是更长。当然,这对于人民民主与司法独立显然是不利的。 第二,政党存废之争与宪法法院的人选。土耳其的宪法法院是根据1961年的宪法而设立的。宪法对该法院的功能定位在于,审查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以及土耳其国民大会议事规则这三者的合宪性。此外,宪法法院的功能还包括,作为国家的终极裁判机构对总统、内阁成员、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官与检察官最高委员会的成员、公共审计最高委员会的成员、国家检察总长与副总长等上述人员是否犯罪进行审判;对政党的财务进行审计;选定冲突法院(用于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独立法院)主席与副主席。 宪法法院里共有11名常任法官与4名候补法官。宪法法院的裁决必须有11位常任法官的完全一致同意方能做出。宪法法院一旦做出裁决,那么该裁决即为绝对终极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遵守。 自创建之初,正义与发展党就带有明显的温和伊斯兰主义倾向,而土耳其宪法法院则一直以土耳其世俗主义的捍卫者自居。根据1980年的宪法,宪法法院一旦发现某个政党有威胁世俗主义的举动,就可取缔该党。2008年,正义与发展党成为宪法法院的审查对象并且险遭取缔。尽管最后正义与发展党留存下来,但该党对于司法权,尤其是宪法法院对政党活动是否合宪这一审查权的忌惮便挥之不去。因此,执政党此次大力提倡与推动的宪法修正案便将宪法法院这11名常任法官与4名候补法官的遴选机制进行了变更。而在正义与发展党对此避而不谈,在宣传过程中仅仅侧重于去除军方势力对政治生活的不当粗野干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与影响,扩大该党的影响力与提高其地位以谋求进一步政治上的延续等却不敢多提。理由在于,基于司法权的被动性与行政权日益膨胀的趋势,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远高于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土耳其继承了曾经一度辉煌的东罗马帝国、拜占庭以及奥斯曼帝国的种种政治、经济与文化遗产,但该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表达出来的脱亚入欧的迫切与渴望几乎就像福泽喻吉在《脱亚论》中所说的“不如脱离其行列,而与西洋文明国共进退”。这种将日本全盘西化的彻底与决绝带来的是日本模仿于西方、受控于西方,但却未曾被西方社会真正接纳,更不幸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还导致了日本与周边邻国的对立。对西方制度亦步亦趋是否可以修成正果不是土耳其乃至任何一个后发国家所能回答的。笔者认为,土耳其宪法修改对于司法及其制度研究者的价值在于提供一种别样的例子。这个例子表明,法律移植的目标首先应是对先进制度的有效吸收与转化,其次是注意践行与维护这些来之不易而行之有效的制度。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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