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拟出台公务员制度改革方案 公务员是否有罢工权成焦点 公务员罢工权:各国规定皆不同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公务人员承担着公共职能,攸关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其是否享有罢工权,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例如美国(包括联邦政府以及多数州政府)与日本等国,公务人员工会不享有罢工权。德国公务员亦不享有罢工权,但对于契约职与劳动职的公务员因可以加入劳工工会,在劳工工会发动罢工时可参加罢工。英国法律未允许公务人员罢工,但在1973、1981、1983与1993年均曾发生过罢工事件。法国则在法律中规定,除警察之外的公务员均享有罢工权。美国有13个州承认公务员有罢工权。 日本民主党计划在本月下旬召开的通常国会上提交公务员制度改革方案。2009年众院选举时,民主党明确提出要赋予公务员包括罢工权在内的基本劳动权,此次改革方案是否会写入赋予公务员罢工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1月11日,日总务大臣片山善博表示,分阶段赋予公务员基本劳动权更为可行。有分析称,这暗示此次改革方案很可能不会马上赋予公务员罢工权 法制日报驻东京记者张超 公务员罢工权再提出 2009年,日本众议院选举时,民主党在竞选公约中表明要恢复公务员的基本劳动权,建设新的机制,让公务员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资交涉,决定薪资水平。民主党上台后更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的人员配置,着手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 2010年11月26日,该本部在内阁府内召开关于国家公务员基本劳动权的第一次专家会议。10名专家出席会议,学习院大学今野浩一郎担任会长。公务员制度改革担当大臣莲舫表示希望专家会议能尽早拿出结果。 12月17日,专家会议提出讨论报告,对是否赋予罢工权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称依然还有诸多未解课题,应该尊重国民的意见。对于如何减少公务员罢工带来的影响,专家在报告中提出可以设置有权要求终止罢工的新型仲裁制度。 与此同时,民主党内的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项目小组提出方案认为,应该赋予公务员罢工权,但为减小影响,可以赋予政府中止罢工的权力。该小组还提出废除人事院公告制度(现在公务员工资水准每年根据人事院的公告进行调整),设立“公务员厅”取而代之。 分阶段改革更可行 鉴于公务员罢工权较为敏感,且影响面较大,日本政府内部意见认为,制度设计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便赋予罢工权,也应该推迟到2013年以后。还有的官员表示,看不出赋予公务员基本劳动权对国民有何益处可言。 民主党内人士也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没有罢工权,就构不成完整的基本劳动权,赋予公务员基本劳动权是竞选公约中允诺的事情,应该遵守。但也有人持谨慎态度,表示应该在广泛听取国民意见后,提出公务员制度修改方案。据悉,日本政府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月14日,目前大部分国民对此持反对态度。 1月11日,相关大臣就就是否赋予公务员罢工权的问题召开会议,会后总务大臣片山善博对记者说,此事应该得到国民的同意,与其一下子赋予罢工权,不如先赋予团体交涉权进行试验,这样分阶段进行改革更具可行性。 2009年众议院选举时,民主党提出要缩减20%的国家公务员劳务费。有媒体称,民主党欲建立公务员劳资交涉制度,就是为降低公务员劳务费创造条件。公务员工会是民主党的支持团体,基本劳动权是工会长期以来要求的权利,但是若打算通过劳资交涉给公务员减薪必然招致工会方的强烈反对。 对此菅直人首相表示,即便搭上政治生命也要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希望能通过劳资交涉缩减公务员的工资。不过有媒体表示,如果拥有罢工权,公务员工会也可以通过组织罢工达到加薪的目的。 虽然现在公务员制度改革案没有最后成形,但分析普遍认为方案赋予团体交涉权没有什么悬念,关注的焦点在于罢工权上,据估计方案很可能推迟或根本不涉及公务员罢工权问题。 对于团体交涉权也有观点担心,认为公务员职位基本是“铁饭碗”,劳资交涉中无法以“就业”作为谈判条件,劳方优势明显。而且,资方由谁出面进行交涉,如何监督交涉过程,国会如何对待交涉结果,交涉带来的成本是否由税收埋单,交涉出现僵局是否会带来行政停滞等一系列问题都尚不明朗。人事院江利川毅总裁称,不实际操作就无法知道劳资交涉是否能达到减薪的目的。 在野党多位议员已在公开场合表示,反对赋予公务员基本劳动权。目前民主党在参议院席位未过半数,改革方案能否得到在野党认可获得通过还是未知数。 劳动三权波折多 日本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争议权)被称为“劳动三权”,受到宪法保护。团结权即劳动者组成工会的权利,团体交涉权指工会与资方交涉的权利,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罢工的权利,又被称为罢工权。现在日本公务员享有三权中的团结权。 战前,日本法律上没有基本劳动权的概念。1945年12月,日本制定《工会法》规定除警察、消防等特殊公务员外,全体劳动者都享有“劳动三权”。但于1946年10月实施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又再度禁止事务性公务员行使劳动争议权。 此后,劳工运动依然此起彼伏,1948年日本修改了《国家公务员法》,明确禁止了国家公务员的团体行动权,并限制团体交涉权。1950年《地方公务员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从此日本公务员不再拥有罢工的权利。 针对限制公务员“劳动三权”是否违宪,日本国内曾经一度争议不断,直到1973年日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指出,为了广大国民的利益限制公务员的劳动权利是不得已而为之。此外,最高法院判决还认为,公务员是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要专心于公务,因此在基本劳动权上与一般劳动者区别对待,也是理所当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