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苏联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国情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来的。毕竟,归根结底,司法改革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自我继承、自我创新和自我完善 1991年底,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作为前苏联的“法定继承国”,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新的主权国家宣告独立,并正式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为了建立与俄罗斯联邦新的国家体制和国家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1991年10月24日批准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司法改革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或称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司法改革构想为肇端的,自此拉开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帷幕。之后,俄罗斯联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大力推进其司法改革进程。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新的宪法,它不仅为俄罗斯联邦指明了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而且还以“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为基础,建立起一个与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平行的,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从而奠定了当代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的基本样貌。 1994年7月21日和1996年12月3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先后签署和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与《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成为除宪法之外,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基本法律基础。在这一时期,由于身处政治上的转轨期,俄罗斯联邦国内出现了法制不统一、违宪现象严重的情况。据《俄罗斯报》报道,从1993年12月俄罗斯联邦新宪法颁布到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公布,是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分立活动的活跃时期,同时也是大量联邦主体立法违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一个时期。总之,尽管有叶利钦的大力推进,但鉴于俄罗斯联邦当时的实际情况,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进程相对缓慢。 2000年5月,普京出任俄罗斯联邦总统,马上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改革氛围。在普京总统的倡导和直接推动下,2000年5月13日、7月29日、8月4日和8月5日,普京总统先后签署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由此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围剿”违宪文件的运动。通过普京总统的改革,重新树立和恢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 时至今日,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处于动态的完善之中。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体系改革和各种司法制度改革两大方面。目前,司法机关体系改革,已经历了宪法司法机关改革、仲裁司法机关改革、法官地位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司法部、内务部等护法机关职能的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已经历了宪法司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仲裁司法制度等改革。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走过了一个动态的、曲折的、充满尖锐内部矛盾的过程,也积累了弥足珍贵的经验教训。不管其得或失,对中国都是一个有益的参照。因为,中俄两国目前都处于社会转型或者转轨时期,加之两国相近的历史渊源、法制传统以及苏联司法制度对中国的深远影响,都凸显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之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之一在于,司法改革不单纯是一项法制改革,同时还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在叶利钦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在曲折中前进,虽历经周折,但效果有限。之所以如此,一则是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处于由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出现了经济动荡的局面,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二则是由于当时俄罗斯联邦刚刚独立,面临地方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威胁,政治动荡,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三则由于新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转向西方,但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和俄罗斯传统上专制主义文化的差异,在国内造成一种思想和文化上的“混乱”,一时间难以“弥合”。总之,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因素的合力,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进程。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之二在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还需要详尽的组织和规划。在俄罗斯联邦正式开始其司法改革之前,叶利钦总统先是向当时的国家最高苏维埃提出了《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对拟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统筹的组织和安排,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改革中目的不明确,多走“弯路”。同时,由于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进行的,需要联邦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强力推进,无论是在叶利钦时期还是在普京时期,离开总统的直接推动,司法改革将会举步维艰。而普京时期的司法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也在于以普京总统为首的联邦中央的推动。此外,联邦中央的强力支持和推动,也是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的需要。 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之三在于,司法改革是国家政治改革和法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进路,切不可急功近利。司法改革固然是一种制度的“革新”,但是这种革新是建立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有其历史延续性。“革命式”、“激进式”和“一步到位式”的改革,固然有其“快刀斩乱麻”的改革“快感”,但是也容易斩断制度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使既有的法制改革功亏一篑,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事实也表明,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式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积累经验,最终成就了其司法改革的成功。而且,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司法制度,也都是在继承和发展苏联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国情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来的。毕竟,归根结底,司法改革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自我继承、自我创新和自我完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经验,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必须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在总结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革新;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中央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坚持循序渐进的司法改革进路,从而在实践当中实现自我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