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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20年全职家务作为分产依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法制网 韩国:20年全职家务作为分产依据 近期,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甫一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尤其是其中关于“婚前贷款房产归个人”等规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传统观念中,婚姻中的女性往往被视为弱势一方,因此有观点认为,依照新法一旦离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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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20年全职家务作为分产依据

近期,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甫一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尤其是其中关于“婚前贷款房产归个人”等规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传统观念中,婚姻中的女性往往被视为弱势一方,因此有观点认为,依照新法一旦离婚,女方将“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各国法律在此方面都是如何规定的?就此,本报驻海外记者发回一组“离婚分产”海外调查,以飨读者

法制网驻首尔记者 王刚

韩国没有专门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此外还有《家事诉讼法》作为补充。与一般人想象不同,韩国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方面,不但无特殊照顾女性的规定,而且在某些人看来反倒是有利于男性。但是从近年来韩国法院的具体判例来看,女性权益正得到越来越多的照顾。

“因钱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

根据韩国统计厅发布的数据,在过去10年间韩国的离婚总件数增加了3倍,离婚率始终居高不下,2008年韩国离婚件数达到11.65万件,按人口比例仅次于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上排名靠前的“离婚强国”。据韩联社报道,根据对1990至2009年间离婚的4500名韩国居民的调查,“因金钱问题离婚”的比例从1990至1999年的7.1%增加到2000至2009年的12.7%,剧增了77.8%。根据韩国统计厅发布的数据,2009年韩国离婚的最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占46.6%,其次是经济问题,占14.4%。虽然家庭不和、性格不合等原因的比重较上年略有下降,但因配偶出轨和经济问题离婚的人数却呈增加趋势。

根据韩国《中央日报》5月31日的报道,目前在韩国因配偶的经济实力不足或债务等问题而离婚的情况正在逐渐增多,甚至出现“黄昏离婚”高于“新婚离婚”的现象,这其中也潜藏着经济方面的原因。富裕阶层选择“黄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等到配偶死亡后,其必须与子女等分割财产,而且要交纳遗产税。但是如果选择“黄昏离婚”,则大概可以分到财产的一半,而且也不必交税。而贫困阶层之所以选择“黄昏离婚”,是因为很多人希望离婚后成为一口之家,即是理应得到照顾的“孤寡老人”,因此能够得到政府更多的援助。

婚前财产“个人归个人”

在国内引起争议的婚前财产问题,韩国《民法》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结婚前的个人独立财产、婚前个人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租金、利息、红利、结婚前已获得的退休金、个人礼物等,仍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方可以单方保留,不按“共同财产”来分。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婚前财产可以拿出来当作“共同财产”,如家庭债务大于家庭资产的情况,但韩国相关法律无此规定。

韩国《民法》中还有一条规定,即使是结婚以后,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比如被指定姓名接受的捐赠或是遗产,都属于单方所有,不在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对于离婚后的债务问题,韩国《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有连带责任,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那么配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离婚诉讼,并根据对方过错原则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根据韩国的《民法》,离婚之前首先是进行协议离婚,这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议子女由谁抚养和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分家产”不光是分房产等不动产,其他列入家庭财产的物品都要纳入分配范畴,如工资收入、股票、有价证券、各种红利和分红、储蓄、游艇、汽车、古董、金银珠宝、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贵重礼品等。韩国绝大多数的离婚案是以协议离婚结束,家庭法院的法官会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进行监督,防止配偶中一方权益过度受损。

“共同财产”分割按贡献大小

国内婚姻法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一半对一半”,即离婚时男女50%对50%平分家产。而韩国相关法律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按对家庭共同财产形成的贡献大小”,即公平财产原则。比如夫妻双方,男方在大公司上班,拿的收入比较高,而女方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那么根据相关家庭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男方更为倾斜。根据2000年发布的《离婚财产分配情况调查》数据显示,韩国妇女(包括双薪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得到的财产分配比例,21%到30%的占19.6%,31%到40%的占30.8%,而41%至50%的仅占20.6%。也就是说,十年前韩国家庭妇女在离婚时,多数只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的30%。

韩国相关法律对女性的照顾不够也产生了另外的副作用,就是韩国女性在结婚前纷纷存钱为将来可能的离婚做准备。根据韩国某知名婚介公司去年底公布的调查数据,针对1000名20至30岁的韩国未婚男女青年的调查显示,有四成(41.2%)的未婚女性表示“为了将来可能的离婚会提前储存资金”,而回答“没有”的女性只有9.6%。在这方面未婚男性似乎更为大度,有35.4%的男性回答“没有为可能的离婚做任何准备”。该婚介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韩国媒体采访时对此进行解读,认为一般的韩国女性认为,与男性相比,结婚后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

韩国《民法》还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两年以后都不能再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以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韩国明星徐太志和李智雅离婚诉讼为例,李智雅之所以今年年初突然在韩国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也是担心错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最后期限。

离婚财产分割不搞“一刀切”

近年来,韩国家庭法院在判决家庭财产分割时,有意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去年4月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在家20年全职“相夫教子”的某家庭主妇,在其提出的离婚诉讼中可以拿到家庭全部财产的50%,其丈夫应该向妻子支付9亿韩元和7千万韩元抚慰金。首尔地方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该被忽视,其劳动价值应该在离婚时得到体现。”韩国媒体评论认为,这是韩国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价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的地步,并形成标杆性判例,现在很多法官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中都是以20年全职家务作为平分家产的依据。

根据法律实践,在实际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中,除了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度以外,还包括结婚时间长短、婚姻生活程度、离婚责任、目前生活状况、年龄、离婚后就业可能性、再婚可能性、独立生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抚养者、离婚抚慰金数额等。但是韩国法律中没有对女方赡养权的明文规定,如果女方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法官在判决时会酌情增加判给其财产分割的比例。

此外,韩国相关法律还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追加了经济惩罚措施,即抚慰金。所谓抚慰金,一般是指因感情出轨或“包二奶”等原因造成离婚的一方,给配偶赔偿精神损失的钱。抚慰金不专指男性,如果女方有过错同样要向男方提供抚慰金。以徐太志和李智雅离婚诉讼为例,李智雅在诉讼中就提出5亿韩元的抚慰金要求。2010年轰动一时的东亚集团前总裁崔元硕与KBS电视台前主播张恩英离婚时,崔元硕也向妻子支付了天价抚慰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