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境外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法制日报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7月6日在上海闭幕。“国际合作”是大会的主题。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只有互信协作才能遏制跨国腐败犯罪,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一致共识。 目前,追逃追赃成为国际反腐中的难点
法制日报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7月6日在上海闭幕。“国际合作”是大会的主题。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只有互信协作才能遏制跨国腐败犯罪,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一致共识。

  目前,追逃追赃成为国际反腐中的难点。实践中,腐败犯罪分子往往是“狡兔三窟”,在作案之前或过程之中就开始寻找自己的海外“避风港”,将腐败所得资产转移或藏匿境外。一有风吹草动,随即从“裸官”化身为“逃官”。而一些法制不健全国家或移民国家的反腐政策较为宽松,甚至对腰缠万贯的外逃贪官“来者不拒”,令外逃贪官趋之若鹜,将其当作自己的“逃亡天堂”。

  据世界银行的粗略统计,全世界每年都有数万亿美元的腐败资金进行跨国流动;而在我国,去年我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74亿元人民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腐败犯罪资产流出对本国造成的巨大损失。面对越来越严峻的跨国反腐形势,各国政府和反腐败机构都不应该“敲锣卖糖,各干一行”,而是必须共同联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追逃追赃的信任合作机制,形成清除跨国腐败的环境和氛围。

  我国于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专门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大大拓宽了境外追赃国际合作的渠道。资产追回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追回”是指当一缔约国的资产因腐败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措施处置时,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予以追回。这种方式的实现,需要由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通过国内法律程序,对相关资产予以没收。2008年8月底,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另两名主犯“二许”就是在美国被定罪,后美方将没收的300万美元赃款全部归还中方。“间接追回”是指当一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这种方式需要由各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

  与引渡这样成熟的国际合作制度相比较,境外追赃的国际合作尚缺乏统一、具体的规则,其实现与效果仍取决于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而我国在境外追赃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举证难度和追赃成本相当大。由于我国腐败资产流入国大多为发达国家,在双边合作和追赃谈判中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和认识分歧。更重要的是,与《公约》相比较,我国相关国内法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追赃国际合作,我国应当参照《公约》的规定,修改和完善国内的刑事诉讼法,为实现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提供法律保障。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类似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裁决的条款。为了加强追赃国际合作,我国有必要以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或者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确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为了更有利于各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赃,《公约》允许对腐败犯罪被告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我国应当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有权就损害赔偿、财物返还或没收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并可进行缺席审判。

  对于因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实行缺席审判程序,以便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直接作出没收财产的裁判。设立缺席审判程序,无疑有助于及时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当然,要充分考虑到对被告人权益保障,对此“例外”的诉讼制度设计严格的适用程序。

  《公约》要求追回资产的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合理的根据”,以证明请求所针对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实践中,外逃贪官都是在数个国家银行账户和相关利益人中来回倒腾腐败资产,攻守同盟严、取证难度大。因此,不能一味地强调控方对犯罪所得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应当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推定的举证方法,即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证明其资产来源的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无需特别的审查和裁决程序。而在境外追赃的国际合作中,这种简易的财产处理办法可能会造成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损害。笔者建议按照《公约》要求,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制度,如主管机关应当在没收或返还前向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发出通知,为其设定异议期,并在实行返还前要求请求方提供书面保证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等。

  参与合作的国家分享被成功追缴的资产和收益,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惯例,其目的在于鼓励腐败资产流入国积极参与追赃的国际合作。如果收益分享及费用补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就有可能影响追赃国际合作。对此,我国可以考虑在与他国缔结分享追回资产的条约或者针对具体案件达成分享协议。

  当然,跨国反腐和境外追赃不是仅靠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就足够了,实践中,还要通过签署和实施引渡条约、争取国际刑警司法协助、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加强对腐败资产流失的预防和监测等措施,多管齐下,严密法网,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境外追赃国际合作的实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