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 英国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按条件收费 在英格兰,普通法原本是禁止以与案件结果相联系的方式作为律师收取服务费用的依据的,这源自于普通法中的“帮助诉讼和包揽诉讼规则”。所谓帮助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无合法权益的人为他人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帮助,以支持他人进行诉讼。包揽诉讼则是帮助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帮助、支持他人进行诉讼,被帮助人则以允许帮助诉讼人分享诉讼所得利益或分享诉讼标的物作为回报。 英国《1967年刑事法法令》正式废除了这两项罪行,但同时规定:“对于那些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或属于不合法的契约,有关的法律规则,并不受到影响”。在罪行废除之前,法律委员会曾发表报告指出:“帮助诉讼罪和包揽诉讼罪在我们的法律中只是徒具空名……我们法院审理的案件,有许多都得到了他人的帮助,包括国家的帮助,他们与诉讼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这种帮助诉讼的行为却被社会认为是完全合理的”。报告还列举了帮助诉讼的例子,如工会、商会、第三方法律责任保险、国家拨款的法律援助计划。只是帮助诉讼和包揽诉讼作为刑事罪行的规定虽已被废除,但依据案件结果进行收费依然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不合法行为。 《1974年事务律师法》第59条及《1988年事务律师执业守则》第8条仍然禁止订立依据案件结果为收费标准的收费协议。英国皇家法律服务委员会在1979年曾审议过按判决金额收费的建议,但最终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按判决金额收费会助长不法行为。“律师对案件结果有直接个人利害关系的事实可能会导致产生不良行为,如捏造证据、不当地指导证人作证、使用专业上存在偏见的专家证人(特别是医学证人)、对证人进行不当讯问和盘问、进行无根据的法律辩论、企图错误地引导法庭进程以及采取竞相兜揽生意的方法提供法律服务等”。直到《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制定后,按条件收费协议才真正具有了合法性。 英国对律师按条件收费进行了以下规定:一是按条件收费协议适用于除家事及刑事案件外的所有民事法律程序,最初只有三类法律程序中可以使用按条件收费的方式,即:无力偿还债务的案件、人身伤害案件、在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法律诉讼,1998年后才扩大到现在的范围。二是根据按条件收费协议办理案件的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只有权收取已议定的成功收费以及收取已议定的或准予收取的经评定的正常费用,事务律师要求当事人支付律师的任何费用或全部费用时,当事人有权评核其费用。最高准予收取的成功收费是事务律师正常收费的100%。事务律师和大律师都不准按法庭判给的损害赔偿的某个百分率收费。三是按条件收费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包含特定的内容,否则该协议不可以执行。从英国实施按条件收费的情况来看,目前按条件收费协议主要被律师运用于比较简单的人身伤害案件上,需要耗费相当多的工作去衡量请求是否有充分依据案件的请求人则往往难以获得律师以按条件收费协议方式提供服务。 实践证明,律师按条件收费方式的推行节省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开支,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出现了大量与按条件收费相关的附属诉讼,主要是一些因质疑按条件收费协议有效性及合法性而发生的诉讼,与英国诉讼费用承担采取“输者支付规则”有关,以及法律开支保险得到较快发展。 这样的收费方式,增大了普通民众接近司法的机会,提高了其接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对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