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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官必须具备的司法素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人民法院报 龙飞/编译 为了确保法官质量,马来西亚成立了司法任命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推荐候选法官、提出任命建议、评价法官业绩等。为了确保评价标准的统一,委员会制定了法官任命的推荐性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提高司法质量的
人民法院报


  龙飞/编译

   为了确保法官质量,马来西亚成立了司法任命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推荐候选法官、提出任命建议、评价法官业绩等。为了确保评价标准的统一,委员会制定了法官任命的推荐性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众对提高司法质量的需求,以选拔优秀的法官和司法人员。

  这些标准可以确保被提名的法官具备高智商、高效率以及高素养,保证法官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公平地解决纠纷。这些标准的制定以及在选拔法官过程中的运用应当得到严格执行。当然,这些标准规定的只是法官任命的最低标准,而每个具体的标准会因具体任命的法官的岗位而各不相同,对特定岗位的职责要求的侧重点也不同。例如,针对一审法官和上诉法官的技能要求就有所不同。但有一点例外,那就是司法廉洁的要求对所有法官都是一致的。

  法官必不可少的最低品行标准有十个方面:1.具备廉洁、正直、诚实以及崇高的职业道德;2.具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和能力;3.职业经历;4.具备较高的司法素养;5.勤勉敬业;6.健康的体魄;7.财产申报;8.积极参与公共事务;9.对公共话题的观点;10.具备符合特别要求的素质。当然,根据业绩选任法官并不仅仅依靠这些评价标准,还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因为选任程序也相当重要。

  上述品行标准中,“司法素养”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法官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品性。关于法官的司法素养的要求源自司法职责的本质属性,而且都与解决纠纷有关。法官必须做到公正、镇定、耐心、有礼貌地处理与律师、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愿意倾听、了解呈交给法官的各种意见。作为一个居中裁决者,法官必须态度温和、心胸开阔、充满自信,并不失果断。即使法官最初不熟悉某些话题,但他们也应当耐心倾听并乐意理解这些话题的内容。这些品行的基础是法官要充分认识到履行司法职能、保护当事人权利等的重要性。因此,他需要摒弃私念,为实现这些目标作最大努力。而傲慢自大、缺乏耐心、浮夸自负、夸夸其谈、性情暴躁和恣意霸道等品性,都是与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素养格格不入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