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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禁毒之法律规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人民法院报 □ 涂玉儿 费 晖 1987年6月,联合国召开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确立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今年是第二十五个“国际禁毒日”,其主题是“全球行动共建无毒品安全社区”。
人民法院报


 □ 涂玉儿 费 晖 
 

  1987年6月,联合国召开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确立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今年是第二十五个“国际禁毒日”,其主题是“全球行动共建无毒品安全社区”。

  我国法律仅规定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除强制戒除外,一般采取行政拘留、罚款、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措施。国际禁毒公约没有明确将非法消费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世界范围内,对待非法消费毒品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

  第一种是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制裁,主要有美国、德国。

  美国:著名的联邦禁毒法《哈里森麻醉品税法》规定,在无药方配制情况下使用毒品为非法行为。192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农场来禁闭和治疗吸毒人员。纽约州在1973年通过法律规定,凡被证明交易毒品或拥有毒品,将视情节而受到监禁,对于吸毒者可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法官有权利剥夺吸毒者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大多数福利待遇。美国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乱用药物罪,美国一些州也将吸毒列为犯罪。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健康与安全法》就将吸毒规定为犯罪。

  德国:德国对吸毒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德国刑法规定,凡非法持有毒品,一律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不问非法持有者的动机如何。凡吸食毒品者,酌情判处两年上下的徒刑;对吸毒成瘾人员则判处监狱服刑或者强制治疗中心强制治疗。2000年以后,德国对待吸毒行为的态度有所变化,对吸毒行为表现得更加宽容。

  第二种是将吸毒视为犯罪行为,但可用医疗措施代替刑罚执行,特别是针对吸毒成瘾者,应当尽最大可能以治疗性措施替代监禁,例如英国、日本。

  英国:英国的《1971年滥用毒品法》将吸毒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英国的《拘留变更执行令》中规定,吸毒者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行方式,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英国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将强制违法者进行为期6个月或者3年的戒毒治疗。

  日本:日本是将吸毒规定为犯罪的,日本《刑法》规定对吸鸦片者处3年以下惩役。1991年日本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取缔法》规定了一旦确认吸毒成瘾,必须送往麻醉药品中毒医治中心进行强制戒毒,医生负有将戒毒全过程向有关方面汇报的责任。戒毒人员出院后,地方行政官员有义务对其监督、管理和和提供有益的帮助。

  第三种是吸毒行为构成犯罪,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予起诉和处罚,例如芬兰和泰国。

  芬兰:芬兰的法律规定了“非法使用毒品罪”,规定凡是非法使用毒品或为个人使用而持有或企图获取少量毒品物质的,以非法使用毒品罪论处,处以罚金和6个月以下监禁。同时,芬兰的法律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根据使用毒品的数量、类型、环境等,如果综合评定该犯罪是轻微的,罪犯同意接受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批准的治疗,也可以免予起诉和处罚。

  泰国:《麻醉品法》规定,非法消费海洛因及其衍生物等一、二类毒品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至10万铢罚金;非法消费除罂粟以外的第三类麻醉品的,处1个月以下监禁,并处1000铢以下罚金。如果非法消费毒品的罪犯在逮捕前已经进行治疗的,可不予刑事处罚。但犯罪3次以上则罪犯要在封闭的健康机构中接受治疗。根据泰国的《精神药品法》,对于滥用精神药品的,不予刑事处罚。

  还有一些国家是实行严格禁止(硬性毒品)与有限开放(软性毒品)相结合的两手策略。主要是以荷兰为先锋的一些欧盟国家为代表,他们对服用、持有甚至出售限量软性毒品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