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黄琳娜 2006年,塞尔维亚共和国司法部发布了《国家司法改革战略》,揭开了塞尔维亚全面司法改革的序幕。此篇战略规划的时间跨度为2006年至2011年,手笔恢弘。在开篇背景介绍中即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改革需求源于建立在1990年宪法上的陈旧政治体制与建立在全然不同的理念和价值观上的新兴社会关系间的激烈冲突。新的法律已无法弥补现行宪法的缺憾,导致司法系统易被不当影响所干扰。处于如此环境下的司法运作损害了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机关的声誉,司法公信力岌岌可危。”司法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与政治、经济和民生息息相关。对于司法改革,世界各国无不深入调研,慎重着手。因此,将此次牵涉到宪法更替的宏大司法改革置于塞尔维亚国体更迭的历史大背景中,方能理解塞尔维亚何以启动这样大刀阔斧的彻底变革。 塞尔维亚共和国位于欧洲东南部,是巴尔干半岛中部的内陆国,面积8.8万平方公里。其与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及阿尔巴尼亚接壤,2006年人口约990万。自20世纪初起,塞尔维亚便成为了南斯拉夫联邦的一部分,但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南斯拉夫的6个加盟共和国中的4个先后宣布独立,只有塞尔维亚和黑山没有独立。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新宪法,宣布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联合成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2003年,南斯拉夫联邦将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2006年5月21日,黑山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正式独立,6月3日黑山议会正式宣布独立,6月5日塞尔维亚国会亦宣布独立并且成为塞黑联邦的法定继承国,塞黑联邦因而解散。同年10月28日、29日,塞尔维亚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草案。11月8日,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举行特别会议,正式颁布新宪法,以代替1990年宪法,新宪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塞尔维亚是一个由塞族和所有生活在其境内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2007年1月21日,塞尔维亚举行独立后的首次议会选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本次司法改革即是塞尔维亚于2006年独立后,为了建立新的政治体制和社会面貌而掀起的一场全方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场自上而下的现代化司法改革由法律界人士组成的战略实施委员会主导,借助宪法更替,打造焕然一新的司法制度。战略提出以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高效”的司法系统为目标,致力于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针对法院系统进行改革,亦兼顾司法部、检方、司法培训、刑罚系统等等。司法改革战略对于每个改革对象均列出目前现状、改革愿景和具体措施,并根据短期(2006-2007)、中期(2008-2009)和长期(2010-2011)的时间规划将措施分为三组。从现状概述来看,塞尔维亚所总结的问题主要是法官遴选、去职、履职和晋升标准不明,司法公开不足,司法公信力受损;法官负有过重的行政事务负担;缺少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持续培训,未能培养出在司法机构管理运作上有所专长的现代化专业人力资源;法学院教育不力,致使未来法律共同体和司法机构的储备人才不足等等。对这些问题,战略都一一予以回应。战略中提出了许多对策,例如司法公开、审判管理、推广ADR机制等。塞尔维亚司法改革的重点和亮点是针对法院系统的改革,对司法权的行使及其运作之管理,审级构建,司法人员遴选、晋升、惩戒、物质地位、去职的方式及标准,乃至法院的预算和决策权限都作出了革新性的规划。值得一提的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如此彻底的司法改革并非建立在大而无当的空中楼阁之上,而是一个互为关联的完备体系。例如,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保证相关人员素质的提升,司法改革战略中即专辟一节就打造规范化的司法培训予以规划,就课程分类设置、持续性培训和考核都作出了规定。 塞尔维亚的司法改革战略带有鲜明的欧化色彩。这是因为塞尔维亚政府将融入欧洲——大西洋一体化进程的首要战略目标,故必须使塞尔维亚的司法条件达到欧盟要求的“哥本哈根标准”。该标准是1993年6月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的成果,要求欧盟入盟候选国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以民主及法制国家为保证的制度上的稳定,保护人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因此,塞尔维亚战略规划中多处强调以最佳的比较法实践和相应国际文件及标准作为改革方向及目标。 总体而言,塞尔维亚的司法改革推崇法治与法律保障,决心明确,措施到位,体例完备而清晰。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